国内客票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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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运输散客公布票价使用条件总则

本公布票价及使用条件适用于2013年8月12日起销售的2013年10月27日起旅行的客票。

舱位

订座舱位

票价级别

使用条件

变更费(每次)

退票费

自愿签转

不定期航段填开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含)前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不含)后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含)前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不含)后

头等舱

F

F

免费

5%

5%

10%

允许

允许

明珠头等舱

A

A

头等舱

P

具体文件

具体文件使用条件

不允许

全航程第一航段不允许

公务舱

J

J

免费

5%

5%

10%

允许

允许

公务舱

C

具体文件

具体文件使用条件

不允许

全航程第一航段不允许

公务舱

D

具体文件

高端经济舱

W

W

免费

10%

10%

20%

允许

允许

高端经济舱

S

S

按具体文件使用条件

不允许

全航程第一航段不允许

经济舱

Y

Y

免费

10%

10%

20%

允许

允许

经济舱

B

B

不允许

全航程第一航段不允许

经济舱

M

M

经济舱

H

H

经济舱

K

K

10%

30%

30%

50%

不允许

经济舱

L

L

经济舱

E

E

经济舱

V

V

经济舱

Z

Z

不得变更

不得退票

产品舱

U

具体文件

具体文件使用条件

产品舱

Q

具体文件

具体文件使用条件

中转舱

N

具体文件

不得变更

不得退票

产品舱

T

具体文件

不得变更

不得退票

国内运输散客公布票价使用条件总则详细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 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与订座舱位相对应的原则,不得以低价格销售高舱位。

(二) 来回程/联程由各航段对应订座舱位票价组合而成,各航段的使用条件按照相应订座舱位等级对应规定执行。

(三) 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散客,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南航新版《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四) 销售单位出售各舱位票价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使用条件,避免发生投诉。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南航实际承运及挂南航代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即南航代码共享)的、使用南航国内有效运输凭证(包括使用"784"确认的BSP 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南航签有相互销售协议,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南航国内航线运输;"南航行-中国通票"除外。

三、客票有效期:

(一)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

(二)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第一航段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四、提前订座、出票规定:

(一) 必须按票价规定的舱位进行订座。

(二) 出票时限以订座系统标注为准。

(三) 客票必须按对应舱位填开。正确填写客票上的票价级别栏、票价栏和签注栏规定内容;优惠票必须在"签注栏"标注"不得签转/变更退票收费"或按照相关产品的规定填写。

(四) 票面按旅客实付款金额填写,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个位数四舍五入,具体价格以订座系统中公布的票价为准。

(五) 不定期航段填开。

1. 客票第一航段:F/A/J/W/Y舱允许填开不定期航段,其它舱位P/C/D/S/B/M/H/K/ L/E/V/Z/U/Q/N/T舱不允许填开不定期航段;

2. 后续航段:F/A/P/J/C/D/W/S/Y/B/M/H舱允许填开不定期航段,K/L/ E/V/Z/U/Q/N/T舱不允许填开不定期航段。

(六) 客票乘机联必须按顺序使用,否则按各乘机联对应订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退票。

五、散客变更及退票费收取规定:

变更:指包括航班、日期、舱位、航程、承运人的变更。变更费:是指根据运价使用条件,南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更改原订航班计划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日期、舱位等的变更收费。票价价差是指旅客自愿从较低等级舱位改为较高等级舱位或从较低票价改为较高票价的运价差额。上述收费的费率均以退座时间为准计算。

本总则适用于与附表公布的订座舱位和票价级别采用相同代码的运价,其它票价级别运价必须按具体文件规定使用。

(一) 自愿变更:

1. F/A/J/舱客票及按F/A/J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含)前对应舱位变更免收变更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不含)后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的变更费;按F/A/J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航班/日期变更:对应舱位变更免收变更费。

2. W/Y/B/M/H舱客票及按W/Y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含)前对应舱位变更免收变更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不含)后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的变更费;按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航班/日期变更:对应舱位变更免收变更费。

3. K/L/E/V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含)前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的变更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不含)后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30%的变更费。

4. P/C/D/S/Z/U/Q/N/T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不得变更或按具体文件使用条件办理。

5. 如果更改后的订座舱位(包括物理舱位和经济舱子舱位)与原客票上列明的舱位不相符或同等舱位变更前后票价不同,按以下规定办理:

a. 从较高等级舱位改为较低等级舱位或较高票价变更到较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

b. 从较低等级舱位改为较高等级舱位或较低票价变更到较高票价,收取票价价差。如客票航班/日期等变更与舱位变更同时进行,则需同时收取变更费和票价价差。

c. 订座舱位更改后如需再变更,其变更收费按更改后的订座舱位使用条件办理。

d. 散客单程、来回程、缺口程、联程客票的自愿变更,需收取变更费或票价价差的客票变更操作,仅限南航直属售票处、南航呼叫中心、授权南航代理办理。销售单位如需使用《国内客运退票、变更收费单》收取相关费用,在《国内客运退票、变更收费单》上要列明原客票的票号、舱位及定座情况的变更说明,并准确区分和填列变更费和票价价差,两者不能混淆。

6. 更改航程:按自愿退票处理。

7. 如果使用公布运价不同舱位(F/A/J/W/Y/B/M/H/K/L/E/V/Z)填开联程客票,客票变更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如果使用公布运价不同舱位与其它特殊运价(P/C/D/U/Q/N/T舱)组合填开联程客票,客票变更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但签注栏仍按照较严格舱位变更规定标注。

8. 公布来回程运价客票完全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后要求变更,均按对应航段1/2来回程运价计算变更费。如果变更后舱位有公布来回程运价,则票价价差为相应1/2来回程运价的差额;如果变更后舱位没有公布来回程运价,则票价价差为变更后舱位单程运价与变更前1/2来回程运价之间的差额。


(二) 自愿退票:

1. F/A/J/舱客票及按F/A/J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退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含)前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的退票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含)后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的退票费;按F/A/J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客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退票:免收退票费。

2. W/Y/B/M/H舱客票及按W/Y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退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含)前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的退票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含)后,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20%的退票费;按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客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退票:免收退票费。

3. K/L/E/V舱客票的退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含)前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30%的退票费;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含)后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0%的退票费。

4. P/C/D/S/Z/Q/U/N/T舱客票的退票:不得退票或按具体文件使用条件办理。

5. 客票变更后退票,所收变更费不退;客票订座舱位更改后如又发生退票,票价价差部分按新票价舱位或新票价规则的退票手续费标准办理,其它按变更前订座舱位退票手续费标准办理,合计收取退票费。

6. 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完全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若客票已逾期,票款、机场建设费与燃油附加费不予退回。

7. 如果使用F/A/J/W/Y/B/M/H/K/L/E/V/Z舱填开联程客票,退票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如果使用F/A/J/W/Y/B/M/H/K/L/E/V/Z舱与P/C/D/S/U/Q/N/T舱组合填开联程客票,退票均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但签注栏仍按较严格舱位退票规定标注。

8. 公布来回程运价客票部分使用后要求退票,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舱位单程运价,余额按相应舱位规定办理。


(三) 客票遗失按南航新版《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和《国内客运票证使用及票证管理规定》等办理。

六、客票的签转规定

(一) 客票的签转按附表或相关签转协议执行;

(二) 按F/A/J/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允许自愿签转,如签转后的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南航票价,需补齐差额后进行签转;如签转后的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南航票价,差额不退,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三) F/A/J/W/Y舱客票(不足公布运价的须补收差价) 及按F/A/J/W/Y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允许自愿签转变更承运人,如签转后的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南航票价,需补齐差额后进行签转,同时按本总则规定收取变更费;如签转后的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南航票价,差额不退,同时按本总则规定收取变更费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四) 其它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按自愿退票处理。

七、儿童、婴儿折扣规定

(一) 儿童按成人F/A/J/W/Y舱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婴儿按成人F/A/J/W/Y舱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得享受双重优惠;其它按南航新版《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 使用各优惠舱位销售儿童、婴儿客票,票价选择成人适用运价的,按该运价成人同等适用条件执行;票价选择儿童、婴儿正常使用运价的(即50%和10%优惠票价),按该运价原对应订座舱位(F/A/J/W/Y舱)的使用条件执行。

(三) 除现有儿童购票规定外,每位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最多携带两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同舱位乘机,其它超过规定数量的儿童(含按成人票价购买客票的儿童)乘机,必须按无成人陪伴儿童规定办理。

(四) 无人陪伴儿童按南航新版《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相关操作规定办理。

八、非自愿变更/退票/签转:按南航现行《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有关规定办理。
九、生效日期:

本公布票价及使用条件适用于2013年8月12日起销售的2013年10月27日起旅行的客票。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南航。

国内运输旅客因病退票规则

1、办理时间

旅客因病不能旅行而要求退票,必须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提出并退座。未按要求退座的按自愿退票处理。

2、办理地点

(1)南航直属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人均可为旅客办理因病退票业务。

(2)南航官网购票的旅客:

在设有南航直属售票处的城市,因病退票必须在南航直属售票处办理,请旅客按照办理要求,携带相关病退资料前往办理;

如当地无南航直属售票处,可在航班起飞前致电南航客服中心(95539)提出申请,按照客服指引,通过邮寄办理要求(1)所列资料原件及《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的方式进行申请和办理。相关病退资料最晚须在航班起飞后的一个月内邮寄至客服中心,以发出地和接收地邮戳为准。

查看国内南航直属销售机构地址及联系

3、办理要求

(1)旅客需提交的医疗证明:

旅客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含)(相当于三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包括诊断书原件、病历和旅客不能乘机的证明,出诊当日医药费在200元以上的交费单原件)。如患病旅客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则按自愿退票办理。

(2)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患病旅客同时同地办理,并满足起飞前退座的要求。每一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人数不得多于2人。陪伴人员的客票航程必须与患病旅客完全相同。如陪伴人员与患病旅客的购票地不同,须同时在直属售票处办理患病旅客和陪伴人员的因病退票。

(3)旅客所购客票有“不得退票”的使用条件限制,不能办理因病退票。

(4)经审核,退座时间和医疗证明均符合上述要求的患病旅客及其陪伴人员因病办理退款,完全未使用时,可退还全部票款和税费;已经部分使用的,退还的票款金额为旅客原付全部票款(含税款)减去已使用航段相同折扣率的票价和已使用税费,剩余部分全部退还给旅客,不收取退票费。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5)团队旅客中的患病旅客及其陪伴人员退票后,导致团队现有人数低于规定最低成团人数时,其余旅客必须补足团散之间的票款差额。

4、不规范病退的处罚规定

旅客应按照南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如与要求不符或经查材料虚假,不予办理因病退票。

5、本规定即日(办理时间)起生效,以往旅客因病退票规定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散客B舱中转产品使用条件管理规定

一、订座舱位:B舱

二、签转:不允许

三、不定期客票:不允许

四、变更、退票规定:

1.自愿变更、退票:不得签转变更退票 。

2.非自愿变更:旅客因上段航班延误,造成后续航班未衔接上,则用后续航班空余座位优先候补。

3.非自愿退票:由于非旅客原因,造成旅客不能成行或中途航班衔接错失,由始发地或经停地值机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注明退票原因和已使用航段,并签字和加盖值机业务章,旅客回原出票地退票。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旅客所付全部票款;客票按顺序部分使用,在经停地,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实际金额,计算方法:全航程总价格折扣率X未使用航段经济舱公布普通运价。经停地航班发生变更但联程航班衔接时间仍在MCT(最短衔接时间)规定范围内的,不得以非自愿规定办理退票。

五、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航班日期)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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