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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会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南航集团财务部和审计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指导。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南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捐赠、资助的基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种合法收入,以及受委托代办代管的基金、资产。

第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按基金、实物分别设帐,各专项基金分科目设帐。财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财务专用印鉴要分人管制。

第四条 凡本会接受捐赠或投放使用的基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本会财务专用印鉴的合法专用收据。启用前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对后,存档备查。

第五条 基金的运作按本会章程和《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严格审批程序。

1.经秘书长批准可根据本会章程及《资金管理规定》,视持有基金情况,以利息就高的原则,决定符合国家和公司要求、且无风险的金融机构定(活)期存款;

2.本会投放使用的资金和实物,要按每年批准的预算方案或捐赠、资助的协约执行。先由投入单位或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理事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3.本会日常办公、业务活动的财务开支和物品领用,须经基金会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批准。

第六条 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请购手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审批程序按第五条第3项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经基金会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到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5千元以上应两人同行,1万元以上需乘车办理。库存现金限额应按银行核定数执行,超核定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放置过夜。

第八条 本会财务收支运作情况,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同时向理事会、民航局、民政部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指导。定期要主动接受南航集团审计部的财务审计。

第九条 本会有具备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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