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管理事项,建立起反应快速、灵敏高效的捐赠机制,全面有效地提升基金会品牌形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扶贫济困、救孤助残、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媒体广泛关注并呼吁社会帮助的灾情、疫情、农民工群体、孤、残及重大疾病群体等,预期能形成持续宣传效应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
第四条申报项目方式可采取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经书面签批同意或口头请示同意后即可实施,项目实施后应尽快补充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审批流程。
第五条单个项目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单个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经副理事长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单个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经秘书长、副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长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单个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原则上由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对于特殊突发性事件,可在理事长同意后,项目实施过程中或事后补充理事会流程。
第九条基金会临时性对外捐赠应当控制在当年财务预算幅度内,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十条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年度不得超过2个,总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年度不得超过1个,总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年度不得超过1个,总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年度不得超过2个,具体捐赠金额以理事会决议为准。
第十四条基金会对外捐赠原则上需取得合规收据,如受赠对象无法开具收据,应列明开支明细。
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加强与受赠对象的联系,持续跟踪受赠对象后续状况,原则上基金会领导与受赠对象应有面对面交流机会。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动,促进媒体对受赠对象进行持续跟踪报道,积极协调媒体版面或时段对基金会进行宣传,形成宣传波,扩大传播力度。
第十七条基金会应主动策划公益慈善项目,协调基金会志愿者广泛参与行动,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对接。
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本基金会对外捐赠行为。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