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而开展的所有项目与受赠方或合作对象订立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一、立项要求
1.项目经办人需对该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评估小组进行项目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3.一般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重大项目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4.贯彻项目问责制。项目经办人要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二、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基金会办公室领导初审。
三、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1.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法律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2.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审。承办部门需将待审查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送法律部门审查。法律部门收到送审文件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理事会领导审阅。
3.项目经办部门对合同出现的下列问题负责: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使合同条款出现重大缺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不认真对待法律部门建议,致使合同出现法律问题或酿成纠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视损失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4.法律部门对合同中出现的下列问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延误了合同谈判和签约进程;法律审查发生重大失误给基金会造成损失;视损失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四、合同的签订
1.合同经法律部门审查后,由基金会报理事会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2.合同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签订后,基金会及合作对象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合同履行需几个单位配合完成的,由基金会领导协调公司领导指定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负责与其他相关单位协调。
3.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基金会办公室和经办人应及时通报法律部门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2.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4.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法律部门处理。法律部门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七、合同的档案管理
1.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交基金会办公室统一保管。
3.合同履行时,项目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大事记,记录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八、附则
1.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基金会。
2.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