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本基金会重大项目和日常工作的顺利完成和开展,预防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发生,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秘书长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2.每年工作计划要点;
3.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5.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二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民航局、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民航局、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报告情况。
第五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基金会。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