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1、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2、投保前请阅读本页面内容及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3、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不承保地区和不承保人群的特别约定。
4、阳光保险24小时理赔报案电话:95510,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安盛救援): +86 10 84685613。为了使您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5、单次旅行最长承保时间为180天,同个旅行期间仅限投保一份,超出时间和份数限制的保险无效。
6、本保险被保险人须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
7、截止2022年三季度,阳光产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8.53%,该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了监管要求。
(1)南航阳光国际旅游保险
保障责任 |
亚洲 (除日本外) |
欧洲 | 全球 (含日本) | |
意外伤害 | 意外身故和残疾 | 100,000 | 200,000 | 300,000 |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 | 600,000 | 600,000 | 600,000 | |
急性病身故 | 50,000 | 50,000 | 50,000 | |
全球境外医疗 | 境外医疗责任(门诊和住院)(其中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 | 50,000 | 300,000 | 300,000 |
救援保障 | 医疗运送和送返回国 | 100,000 | 400,000 | 600,000 |
身故遗体/骨灰送返 | 100,000 | 200,000 | 300,000 | |
紧急救援(医疗转运、送返、垫付) | 50,000 | 50,000 | 100,000 | |
亲属慰问探访(承担往返机票(经济舱) 或其他适当交通工具费用及合理的住宿费用 (每晚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连续5天为限)) | 10,000 | 20,000 | 20,000 | |
亲属紧急探访 | 20,000 | 20,000 | 20,000 | |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 20,000 | 20,000 | 20,000 | |
协助未成年人回国 | 10,000 | 20,000 | 20,000 | |
未成年人住院陪护 | 20,000 | 20,000 | 20,000 | |
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 | 20,000 | 20,000 | 20,000 | |
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 20,000 | 20,000 | 20,000 | |
旅行不便 | 旅行证件遗失 | 3,000 | 3,000 | 3,000 |
航班延误(每3小时延误赔偿300元) | 300 | 600 | 600 | |
行李延误(每8小时延误赔偿500元) | 1,000 | 2,000 | 2,000 | |
签证拒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 | / | 500 | / | |
个人财务及责任 | 托运行李损失(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5%) | 600 | 600 | 600 |
银行卡盗刷(银行卡、支票盗抢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 | 2,000 | 2,000 | 2,000 | |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 2,000 | 3,000 | 5,000 |
(2)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备案条款名称 | 备案编号/批复文号 |
阳光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 (阳光财险)(备-意外)[2015](主)69号 |
阳光财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 (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主)22号 |
附加航空旅行旅程延误保险B款条款(2016版) | (阳光财险)(备-其他)[2016](附) 179号 |
附加航空行李延误保险条款(2014版) | (阳光财险)(备-其他) [2014] (附) 15号 |
阳光财产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保险条款(2016版) | (阳光财险)(备-医疗保险) [2016] (附) 157号 |
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5版) | (阳光财险)(备-健康)[2015](附)587号 |
附加航空旅客托运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2015版) | (阳光财险)(备-意外)[2015](附)569号 |
附加申根签证拒签保险条款(2014版) | (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附)19号 |
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2014版) | (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附)13号 |
附加家居保障保险条款(2014版) | (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附)20号 |
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2014版) | (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附)14号 |
(3)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南航: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电话为:95510。在北京、山西、山东、天津、河北、天津、重庆、广东、江苏、河南、云南、新疆等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
(4)网站保险自助理赔: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为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时间。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1)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及伤残,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2)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由于发生航空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
(3)急性病身故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或在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病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可申请赔付。
(4)境外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须入医院治疗,可申请赔付,其中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元,具体赔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5)救援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可支付对被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接受紧急救援服务而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相关费用,具体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6)旅行证件遗失
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因盗抢遗失证件,且在发现遗失后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警并去得警方书面证明,我们可提供合理且必要的证件重置费。
(7)航班延误
(一)保险责任: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延误达3小时及以上,且被保人乘坐该航班到达目的地后,可申请赔付。
如被保险人原计划航班发生变更,承保的航班会自动变更为变更后的航班,实际搭乘的航班延误达3小时及以上,且被保人乘坐该航班到达目的地后,可申请赔付。如被保人在申请变更航班时,新航班已通知延误的,本产品将不予赔付。
(二)延误时间计算规则:乘机人实际乘坐的航班(乘坐哪趟保障哪趟)延误,以以下时间较长者为准(1)自飞机原定出发时刻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刻;或(2)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时刻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时刻。
(三)延误赔付标准:乘机人实际乘坐的航班每延误达到3小时赔付300元,最高赔付金额已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延误时间未满3小时不予赔付。
(四)航班延误险特别约定:
● 被保险人未搭乘航班,或发生退票的,可申请退保,本保险不予赔付。
● 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计划调整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乘坐多个航班,则不同班次的延误时间不累计计算;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因上述事件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原定接驳之航班,其轮候时间不计入延误时间。
(8)行李延误
被保险人随行托运行李延误达到8小时,可获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9)签证拒签
被保险人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申根国家签证(出境目的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导致的签证费用损失(不包括任何的第三方服务费),可申请赔付,最高以保单载明的金额为限。
(10)托运行李损失
被保险人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运输,托运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若发生毁灭、遗失或损坏,可获赔偿,最高以保单载明的金额为限。
(11)银行卡盗刷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被抢或被盗而造成非授权人非法使用银行卡所发生的账款损失(账款损失须于挂失该被抢或被盗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被抢或被盗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可申请赔付。(未成年人不适用)
(12)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保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和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保险单载明地址)损失,可申请赔付,最高以保单载明的金额为限。
14天至80周岁。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超出部分无效。
(1)退保事项
(一)航班起飞前,旅客可以联系南航客服热线95539申请退票的同时可申请退保;不退客票也可单独申请退保;
(二)航班起飞后,如客票未使用24小时之内可以联系南航客服热线95539申请退票同时申请退保,超过24小时不予退保;
(三)保险期间已结束,不予退保;
(2)变更事项
(一)首程航班出发后行程变更,不变更保单,对于超出“保险期间”的行程不予承保。
(二)全部行程未使用,若机票发生变更操作,国际旅游险均进行退保处理。
本保险提供电子保单,您可通过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自助下载保险电子保单。
本保险提供电子发票,您可通过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自助下载保险电子发票。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0。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国际旅游险保险有哪些保险项目?
(1)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2)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3)急性病身故
(4)境外医疗责任
(5)救援保障
(6)旅行证件遗失
(7)旅程延误
(8)行李延误
(9)签证拒签
(10)托运行李损失
(11)银行卡盗刷
(12)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2、每份保险收费为多少?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3、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南航网站www.csair.com或南航手机APP,在订购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
4、购买本保险产品是否有投保年龄的限制?
有,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14天至80周岁的南航乘客。
5、请问我是否必须指定保单受益人?
购买保险时,如您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将支付给您的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其它保险金均直接支付给您/被保险人本人。
6、我应怎样申请航班延误赔偿?
您需要递交由南航开具的"航班延误"证明(可登录官网http://extra.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flightdelay/login.html或南航APP办理航延证明),包括航班号及日期,延误时间长度及延误原因。或者您可以在您的登机牌上让南航注明到达的时间并盖章即可。
如需咨询索赔事宜,请拨打南航网站服务专线电话 40066-95539。
7、申请理赔“托运行李损失”需要哪些证明?
您需要递交以下索赔资料:
(1) 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赔偿证明;
(2) 填写索赔申请表及阳光保险所需的其他与本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8、申请理赔"行李延误"需要哪些证明?
您需要递交由南航开具的"行李延误"证明,包括航班号及日期,行李延误时间长度。
9、我应怎样进行索赔申请?
您可以填写保险理赔申请表(阳光保险理赔申请表点此下载),填写后可根据申请表上方的提示电话(阳光保险:95510)联系理赔事宜。
10、 理赔特别提示
(1)索赔时效:收到被保险人齐全的索赔资料原件后,保险公司会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赔偿的核定。
(2)服务咨询:发生保险事故时请第一时间拨打安盛救援电话+86-10-84685613(国外)或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国内),便于专业人员能协助旅客快速有效完成理赔。
(3)承保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机场接驳客车以及其他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安排的巴士。
(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前往阿富汗、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5)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6) 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计划调整所引起的航班延误或航班取消。
11、责任免除
详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保险经纪人,代表或协助甲方处理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 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 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 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 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 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栋5层01E59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 4006380380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在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通过网页说明或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请关注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在承保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购买保险,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八、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利益的行为,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380380。
客户声明: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对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本人/机构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