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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境外旅行险(单程计划)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平安南航环球境外旅游保险(互联网)(单程计划)

保障责任 保障金额
意外伤害 意外身故和残疾 200,000
交通工具意外双倍给付 200,000
酒店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100,000
高额航班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1,000,000
境外医疗救援 境外医疗责任(门诊和住院)(其中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 350,000
境外紧急牙科门诊 4,000
医疗运送和送返回国 2,000,000
身故遗体/骨灰送返 1,000,000
其中就地安葬保险金 8,000
亲属慰问探访(经济舱往返机票上限¥6,500;住宿费每日不超过¥1,600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6,500) 13,000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6,500
旅行不便 旅行证件遗失 3,000
航班延误(每3小时延误赔偿300元) 600
行李延误(每8小时延误赔偿500元) 2,000
绑架及非法拘禁(每天500元) 15,000
个人财务及责任 托运行李损失(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5%)(无免赔) 600
银行卡、支票盗抢(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 3,000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5,000
个人责任 1,000,000

重要提醒:

1、保险保单及发票: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请点击 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自助下载。本保险保单为中英文对照电子保单,如需办理签证请您使用彩色激光打印机在普通A4纸上打印此保单,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您拨打平安保险客服热线95511,向客服人员索取。

2、理赔申请:航班延误及行李延误、损失理赔请登陆 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自助申请。根据页面提示查询您的航班/行李延误情况,符合理赔条件后填写您的银行卡等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具体资料见页面指引),保险公司确认旅客的出险情况后,将通过网上银行划款到旅客账户上完成理赔;其他保障理赔请拨打平安保险全国服务电话95511申请理赔。

3、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4、本产品每位旅客同个航班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5、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计划调整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6、单次旅行最长承保时间为183天;超出限制时间保险无效。

7、本保险被保险人年龄须为14天至80周岁。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被保险人须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8、投保前请阅读本页面内容及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9、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不承保地区和不承保人群的特别约定。

10、平安保险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 +86 755 95511。为了使您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11、截止2023年第三季度,平安产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7%,满足监管要求。平安产险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B。

2、不承保人群:

(1)患癫痫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等疾病的人员;

(2)境外旅行的目的为了诊疗或就医的人员;

(3)孕妇;

(4)执业医师建议不适合境外旅行的人员;

(5)被保险人出国是为了移民或定居,短期内不打算回国的;

(6)被保险人已患有某种疾病,正在等待治疗的;

(7)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3、不承保区域:

最新不承保地区信息以平安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4、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5、保障内容简要介绍

(1)境外旅游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境外旅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3)境外酒店住宿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酒店住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酒店住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5)境外医疗费用补偿

(一)境外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必须在境外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

(二)返回境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境外就医,返回境内后因该意外事故或疾病仍需在境内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返回境内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其返回境内之日起三十日。

(6)境外紧急医疗救援保障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二)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三)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保险人承担安葬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亲属慰问探访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7)旅行证件遗失保障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旅行票证的重置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8)航班延误

(一)保险责任: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延误达3小时及以上,且被保人乘坐该航班到达目的地后,可申请赔付。

如被保险人原计划航班发生变更,承保的航班会自动变更为变更后的航班,实际搭乘的航班延误达3小时及以上,且被保人乘坐该航班到达目的地后,可申请赔付。如被保人在申请变更航班时,新航班已通知延误的,本产品将不予赔付。

(二)延误时间计算规则:乘机人实际乘坐的航班(乘坐哪趟保障哪趟)延误,以以下时间较长者为准(1)自飞机原定出发时刻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刻;或(2)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时刻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时刻。

(三)延误赔付标准:乘机人实际乘坐的航班每延误达到3小时赔付300元,最高赔付金额已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延误时间未满3小时不予赔付。

(四)航班延误险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未搭乘航班,或发生退票的,可申请退保,本保险不予赔付。

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计划调整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乘坐多个航班,则不同班次的延误时间不累计计算;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因上述事件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原定接驳之航班,其轮候时间不计入延误时间。

本产品航班延误责任不受《平安个人旅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三)点“原预定航班于起飞时间2小时之前(包括2小时)被取消的”的约束。

(9)托运行李延误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与其乘坐航班飞机运输,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后,其托运的行李物品仍未能同时运抵的,以被保人抵达目的地至最终签收行李计算延误时间。

注:您需要递交由航空公司或目的地机场开具的关于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赔偿证明。

(10)绑架和非法拘禁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日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计算赔偿。

(11)托运行李损失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12)银行卡、支票盗抢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3)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在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由于下列风险之一造成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14)个人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情形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

(二)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

6、免责条款

详见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

二、保单变更及退保

(1)客票发生退票时,自动退保;

(2)可在客票未使用前申请单独退保;退保咨询电话:95539;

(3)保险生效后,不予退保。

三、常见问答:

1、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通过南航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渠道,在预订机票、办理选座值机、查看行程详情等场景购买本保险。从中国境内前往境外旅游,最终返回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均可投保。本保险需在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前投保,否则无效。

2、请问我是否必须指定保单受益人?

购买保险时,如被保险人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其它保险金均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

3、我买保险是用于办理签证的,购买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使领馆要求“申根签证保险的医疗保险金额保障不得低于3万欧元”,送签前请留意您的保单保额及保险期限是否达到领事馆要求。

4、在境外出险,如何获取紧急援助?

平安保险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 +86 755 95511。为了使您境外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5、我在境外如何拨打救援电话?

当您在境外需要获得救援服务时,请拨打以下号码联系24小时客户服务中心:

使用手机拨+ 86 755 95511(“+”的输入方式为长按数字键 0 或 * )

使用座机拨打时,请在86 755 95511 前加拨当地国际长途接入码(通常为00,但也有个别国家稍有区别,建议您在拨打前向当地了解)

如您在中国大陆境内需要咨询,请直接拨打95511

6、我的保单上的目的地是怎么选择的?

保单上载明目的地国家默认为您的出境航班最终降落国家,如您还去往其他国家,仍可享受本保险保障。

四、保险理赔

(1)平安保险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 +86 755 95511。为了使您境外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2)如您出险后不需要境外医疗救援服务,请回国后第一时间拨打平安保险客服热线95511报案处理,并交送相关理赔材料至保险公司。

(3)理赔所需材料

各项保险责任均需提供索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书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保险单原件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各保障细项所需额外材料 意外身故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意外伤残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意外交通事故身故双倍给付 除了主险项下约定的各项索赔材料外,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酒店意外伤害保障 除了主险项下约定的各项索赔材料外,还应提供被保险人的酒店住宿票据,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以及酒店出具的说明意外事故发生在酒店经营场所范围内的证明。
航空意外伤害保障 除了主险项下约定的各项索赔材料外,还应提供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境外医疗费用补偿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紧急医疗救援保障 本附加险承保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记录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重和预计住院时间的证明等;
旅行证件遗失 重新补办旅行证件的成本、手续费的费用单据原件;
额外支出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当地公安部门或警察局出具的报案证明、书面证明文件,或法院对第三方盗窃实施的判决书
航班延误 承运人或其地面代理发出的关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或登机牌上有承运人签注的延误证明(需注明延误时间及原因);
托运行李延误 被保险人的交通票据原件,包括机票、登机牌、船票等
承运人出具的托运行李的手续证明
承运人出具的关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绑架和非法拘禁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遭绑架或非法拘禁证明以及遭绑架或非法拘禁天数证明,若为境外出险,还需提供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
托运行李损失 财产损失清单,行李物品的购买发票原件或其他有效的购货凭证;运输机构出具的关于遗失或损坏的书面证明文件
银行卡、支票盗抢 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丢失、盗窃、抢劫和抢夺银行卡挂失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的银行卡或支票提款或刷卡记录的对账单
个人责任 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凭证与项目明细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事故证明书;
财产损失清单和发票

五、其他说明

1、备案信息:

(1)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备案条款名称 备案编号/批复文号
平安产险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312021121316203
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312021120910133
平安产险酒店住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312021120306523
平安产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312021121623073
平安产险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互联网版) C00001732522022101051233
平安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 C00001731922018091112682
平安附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保险(A款) C00001731922018031302511
平安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C00001731922018091112602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 C00001732322018053018562
平安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 C00001732122018091112612
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 C00001732122018030601322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C00001730922020050900202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险 C00001732122018091112702

(2)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服务电话:

(1)南航客服电话: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电话为:95511

(4)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天津、山东、四川、广东、江苏、广西、贵州、云南、安徽、大连、西藏、宁夏、新疆、甘肃、辽宁、内蒙古、山西、吉林、青海、重庆、陕西、上海、黑龙江、河北、宁波、河南、江西、苏州、湖南、青岛、佛山、海南、湖北、东莞、唐山、深圳、厦门、浙江、福建、无锡、温州等地设有42家分支机构。

(5)网站保险自助理赔: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3、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1。

4、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5、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保险条款下载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对于航班延误及行李损失内容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平安南航环球境外旅游保险(互联网)(单程计划)保险条款》

七、客户个人信息授权和共享条款

第一条平安产险如何收集和使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本协议中专业名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定义保持一致。平安产险基于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之必要,需要收集:1)由投保人主动向我们提供;2)由投保人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自动生成;或者3)我们经由投保人授权同意或者我们履行法律义务所需向第三方收集、查询、获取的以下个人信息,并基于以下特定目的范围内处理这些个人信息。

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除需提交作为投保人的必要个人信息之外,平安产险可能还需要由投保人提交由于保险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性所需的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个人信息。请投保人确保,在投保人向我们提供关联个人的个人信息前,已经获得了由我们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具体而言:

1. 为了识别、验证和确定投保人的真实身份、确定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状况,平安产险需要收集投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电子邮箱、生日;投保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身份证影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账号)。

第1条所涉个人信息将用于与投保人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在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判断投保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的签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投保人取得必要的联系,以及对投保人进行保后管理或者向投保人追索到期债务等必要情形。

2. 为了履行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法定义务,平安产险或其授权保险机构或第三方平台将在对投保人开展电话或者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将电话通话、网页浏览点击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记录投保人的浏览点击日志数据,并相应备份存档;在对投保人开展现场销售时,基于前述法定义务,还需要收集投保人的人脸面部特征信息。平安产险将采取充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妥善保存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并仅在接受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监管时向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记录,而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3. 为了履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法定义务,提高风险监测与识别处置能力,平安产险需要收集投保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

4. 为判断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签署所必需,根据投保人投保的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投保人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a) 人身险:投、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地址、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投保健康险时,投保人还需要提供投保人的健康情况材料并授权我们从第三方查询和收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医疗机构处查询和收集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就医记录等个人信息。

b) 其他财产险:投、被保险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职业类别等)、投保信息(包括投保金额、财产标的等)。

5. 投保人知悉并理解,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时,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建立投保人的客户档案,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能基于投保人的授权向我们的关联公司间接收集投保人的部分个人基本资料和个人身份信息,以确认和核验投保人作为平安产险客户的真实身份,补充丰富投保人作为平安产险的客户资料,并在投保人主动选择或者接受时提供投保人所需要的定制化产品和服务。

6. 例外情形

我们在以下情形中收集、使用投保人的以下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投保人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依法维护投保人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5)投保人自行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且我们仅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的;

6)从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

7)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与我们签订和履行投保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我们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网络运营平台的故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平安产险如何委托处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为更好地向投保人提供相关保险产品服务及投保人权益,平安产险将基于以下特定目的,委托技术和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他合作第三方处理投保人的以下特定个人信息:

1. 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时,为了帮助我们提升核保模型的精度与准确性,提高保险风险内控水平、完善风控模型,我们需要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委托我们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提供商进行测试分析、建模研究和效果分析,以确保向投保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当投保人申请理赔报案服务时,为了向投保人履行提供出险和理赔合同义务,并顺利完成理赔支付,平安产险将委托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咨询公司、鉴定检测机构、残值服务商或者共保公司提供事故现场出险、事故定损评估或鉴定等技术性服务,他们可能会基于理赔服务所必要,接受平安产险的委托处理、分析和使用投保人接受理赔服务相关的部分个人信息。

3. 基于向投保人提供平安产险各项产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平安产险委托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他合作第三方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的必要情形。

除上述外,以下情况中平安产险可能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1. 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与其他保险公司所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共保产品”)或再保险服务时,平安产险需要依据本协议收集的个人信息与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共享(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请见本协议的主合同),以向投保人提供由平安产险和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

2. 当投保人在理赔阶段遇及因事故纠纷或保险争端解决、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诉讼等,平安产险或将基于相关主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将基于推进保险服务相关争议解决的需要,将投保人的部分个人信息提供给前述有权机关,以实现相应的行政司法要求和纠纷解决需求。

3. 根据投保人投保的保险产品,我们可能会向投保人提供与保险合同相关服务,如道路救援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具体服务形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为提供此类服务,我们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与使用服务相关的信息并授权我们共享给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使投保人获得更好的客户体验。具体内容以投保人后续使用第三方服务时的单独授权条款为准。

请投保人注意,根据相关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中,平安产险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投保人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投保人的授权同意:

a) 与平安产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如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将与投保人申请或使用我们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投保人的其他相关信息向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信息系统等有权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报送信息的;

b)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c)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d) 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e) 出于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其授权同意的;

f) 投保人及关联个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g)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第三条平安产险如何存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平安产险将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留存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平安产险将依照法律要求和行业惯例,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如将个人信息去标识化、脱敏存储和加密传输,设置公司内部系统访问权限隔离,采纳调取访问客户信息前的授权审批管理,以及对系统用户权限进行定期监督审计等,以预防任何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篡改、丢失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等安全事件的发生。我们将针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对投保人的个人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就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等事项,开展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予以保存。

第四条投保人如何行使个人信息权利

如投保人有以下需求,可通过平安官网、“平安好车主”“平安好生活”“企业宝”APP在线客服或拨打95511热线与我们联系,我们已经建立客户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我们将在收到投保人的申请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尽快作出答复。

1. 查阅、复制、更正或者补充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有权请求平安产险删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a)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b) 平安产险停止向投保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c) 基于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且投保人已主动撤回同意;

d) 平安产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本协议中经由投保人同意而收集的个人信息及其处理活动,投保人可以向平安产险要求撤回前述授权。但请投保人同时留意,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4. 要求平安产险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5. 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生前安排。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投保人的近亲属可以基于其合法、正当利益,通过本协议中公布的联系方式要求对投保人生后的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但投保人通过本条中的方式告知投保人另有安排的除外。

八、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保险经纪人,代表或协助甲方处理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 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 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 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栋5层01E59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4006380380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在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通过网页说明或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请关注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在承保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购买保险,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八、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利益的行为,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380380。

客户声明: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对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本人/机构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