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珠境内旅行险(互联网)
保障类型 | 保障项目 | 保障额度 |
境内旅游意外 | 旅行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60万 |
旅行意外和急性病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
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 | 6万 | |
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40万 | |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200万 | |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 15万 | |
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 医疗运送和送返 | 10万 |
遗体/骨灰送返/丧葬费用 | 5万 | |
亲属慰问探访 | 4000元 | |
个人保障 | 第三者责任(免赔额500元) | 5万 |
家庭财产基础损失 | 10000元 | |
个人账户资金安全 | 5000元 |
重要提醒:
1、保险保单及发票: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请点击 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自助下载。
2、理赔申请:请拨打阳光保险全国服务电话95510申请理赔。
3、本保障计划承保高风险运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活动。
4、高原反应、猝死属于疾病事故,保险单中意外责任保障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5、本保单只承担年龄在0-90周岁(含)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承担90周岁以上人员的保险责任。61-80周岁(含)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50%,81-90周岁(含)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25%。
6、本产品每位旅客同个航班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7、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8、本保单意外医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后按100%赔付(不含自费药),住院津贴每日赔偿限额100元,最高赔偿天数90天,第三者责任险免赔额500元。
9、投保前请阅读本页面内容及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10、阳光保险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 +86 95510。为了使您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11、截止2023年三季度,阳光产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该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了监管要求。阳光产险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
(1)旅行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旅行意外和急性病住院津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90日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
(3)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
(4)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参加非职业性、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障计划承保高风险运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5)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飞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事故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飞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事故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6)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急性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中所列1级伤残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7)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承担实际发生的运送和运返费用。
(二)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三)当地安葬/丧葬费
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我公司承担安葬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四)亲属慰问探访
被保险人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10日(不包10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内负责承担该亲属往返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票款及合理的住宿费用,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8)第三者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9)家庭财产基础损失
出行期间家财保障,承保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结构为钢混或砖混且用于自住的商品房,因保险条款所载明的原因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本保险不承保生产经营的房屋,不承保由地震、海啸造成的房屋损失
(10)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障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本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在被保险人向银行或支付机构完成挂失或冻结操作前的本合同约定时间范围内发生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借记卡及信用卡被他人盗刷、复制;
(二)被保险人的借记卡及信用卡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
(三)被保险人的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被他人盗用;
(四)被保险人或其已投保附属卡的持有人在被犯罪分子胁迫的状态下,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被迫向第三方账户转账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
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现银行卡盗刷后二十四小时内做挂失或冻结处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客票发生退票时,自动退保;
(2)可在客票未使用前申请单独退保;退保咨询电话:95539;
(3)保险生效后,不予退保。
(1)阳光保险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 +86 95510。为了使您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2)如您出险后不需要医疗救援服务,请第一时间拨打阳光保险客服热线95510报案处理,并递交相关理赔材料至保险公司。
(3)理赔所需材料(未尽事宜以保险公司要求为准)
各项保险责任均需提供索赔资料 | 保险金申请书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保险单原件 |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旅行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
旅行意外和急性病住院津贴/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住院证明、发票收据等;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 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
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 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 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
被保险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以及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全残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
医疗运送和送返 |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遗体/骨灰送返/丧葬费用 亲属慰问探访 |
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记录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重和预计住院时间的证明等; |
第三者责任(免赔额500元) |
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凭证与项目明细;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
家庭财产基础损失 |
事故证明书; 财产损失清单和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刷卡记录,网络购买记录等); |
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障 |
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因盗刷发生的银行卡提款或刷卡记录的对账单; |
(1)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条款名称 | 备案文件编号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 C0000933231202112284145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条款 | C0000933231202201110068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条款 | C0000933252202201110060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32202201053621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52202210270826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192202201053627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内旅行紧急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192202112232732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责任保险(2022版) | C0000933091202201251305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2022版) | C0000933211202201218359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火灾爆炸损失保险(2022版)条款 | C00009332112022050778461 |
(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南航客服电话: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电话为:95510
(4)承保公司分支机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山西、山东、天津、河北、重庆、广东、江苏、河南、云南、新疆、西藏、黑龙江、上海、深圳、青岛、辽宁、海南、广西、浙江、贵州、四川、青海、陕西、湖北、湖南、吉林、宁波、大连、甘肃、安徽、江西、福建、内蒙古、厦门、宁波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详见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0。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上述内容仅提供产品概要介绍,不构成保险合同一部分,详细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及条款,并以其规定为准。明珠境内旅行险条款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保险经纪人,代表或协助甲方处理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 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 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 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栋5层01E59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4006380380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在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通过网页说明或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请关注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在承保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购买保险,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八、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利益的行为,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380380。
客户声明: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对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本人/机构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