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行李運輸的活體小動物是指家庭飼養的狗、貓、鳥或者其他玩賞寵物;
(2)如動物的體形過小(例如:烏龜、鼠類、觀賞魚等)或體形過大(籠體包裝超過最大體積限制)或對運輸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以及野生動物和具有形體怪異或者易於傷人等特性的動物如蛇等,不屬於活體動物範圍,不能作為行李運輸;
(3)不收運短鼻貓、短鼻犬類動物作為行李運輸;
短鼻類動物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品種:
短鼻貓:緬甸貓、異國短毛貓(加菲貓)、波斯貓、喜馬拉雅貓等。
短鼻犬:猴面犬、波士頓梗犬、拳師犬(所有品種)、布魯塞爾葛裏芬犬 、鬥牛犬/牛頭犬(所有品種)、鬥牛梗犬 、巴哥犬/哈巴犬、卡斯羅犬 、松獅犬 、波爾多犬、英國玩具獵狐犬、日本獅子犬 、騎士查理王獵犬、拉薩犬、獒犬(所有品種)、 北京犬、西班牙加納利犬 、沙皮犬、西施犬 、西藏獵犬、惡霸犬 、洋基犬、巴基斯坦牛頭梗、斯塔福德梗等。
(4)作為行李運輸的活體小動物必須裝在供氧的貨艙內運輸(導盲犬和導聽犬除外)。不適合放在貨艙運輸的小動物不予收運;
(5)旅客應對作為行李托運的小動物承擔全部責任。在運輸中除南航原因外出現小動物患病、受傷和死亡,南航不承擔責任。
(1)旅客托運小動物,若為國內航班至少應在航班起飛時間前4小時提出申請,若為國際航班至少應在航班起飛時間前6小時提出申請,且經南航回復後方可托運。
(2)具體應根據南航機務工程部門給出的相關機型限制條件確定;
(3)國內航班:每只托運的小動物應單獨裝入一個籠內;一對小鳥可裝入同一個籠內;
國際航班:每名旅客托運小動物須符合有關承運人和出入境國家的規定。每只托運的小動物應單獨裝入一個籠內;一對小鳥可裝入同一個籠內;
(4)旅客托運的活體動物籠體包裝最大不能超過 90x60x66 釐米,最小不能小於5x15x20釐米,重量最大不得超過32公斤,應單獨裝籠;
(5)如航班機型的貨艙條件不適合運輸活體動物,不能接受旅客申請辦理小動物運輸。地面工作人員在收運前應確認該航班機型是否適合運輸小動物;
(6)南航目前僅接收直達航班(不含經停航班)的活體動物運輸。
*愛寵同機飛產品官方移動管道可支持非784客票,南航實際承運航班購買;寵物托運申請暫不支持非784客票。
(7)旅客攜帶的小動物必須是健康、無害、乾淨、無異味的,並且不能攜帶懷孕、出生八周以內的小動物;
(8)旅客應在乘機之日離站時間120分鐘以前,將活體動物自行運至機場辦理托運手續。
(9)如旅客托運小動物為犬或貓,旅客須簽署小動物運輸免責書。
(10)如果在寵物運輸途中的任何航點(出發地/經停地點/目的地),預報溫度在“攝氏零下12 度(含)至攝氏30度(含)的範圍”之外,謹慎將寵物作為行李托運。具體溫度資訊以旅客提出申請當日中國氣象網公佈的旅客乘機當日溫度預報資訊為准,查詢網址:http://www.cma.gov.cn/,境外站點通過當地氣象機構網站查詢本站溫度資訊。
(1)中國境內航班:旅客應出示縣(區)級以上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中國港澳臺地區/國際航班: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部門或航班始發國出具的《檢疫證書》、《狂犬病免疫證書》;
b. 出入境或過境許可證;
c. 入境或過境國家所規定的其他檔(參照 TIM 中有關國家的規定)。
注意:一些場站(如中國香港地區)活體小動物只能作為貨物運輸出、入境,需查驗清楚。
小動物必須裝在適合其特性的堅固的金屬、硬塑或木制容器內,並且符合以下要求:
(1)應為專用航空寵物托運箱,必須由堅固材料製成且頂部固定,至少三面通風,寵物箱的門必須有鎖閉裝置,且為堅固的金屬材質,箱門關閉後,應可有效的防止寵物自行打開箱門逃逸。
(2)寵物箱的所有配件(包括螺母、門閂、鉚釘以及鎖具等)必須牢固且性能良好。
(3)寵物箱的底部平穩,能夠固定在平整的面上而不滑動。如選用帶輪子的寵物箱,需要預先將輪子固定或將輪子拆除,保證在運輸過程中寵物箱不滑動。
(4)能方便給小動物餵食飲水,保證小動物在箱內站立、起身、坐直、自然姿態趴臥時進行正常轉身擁有足夠的空間。根據A、B、C和D值確定容器大小。容器寬度Cx2,容器長度A+B/2。
A為鼻尖至尾巴根部長度;
B為肘至地面高度;
C為寵物的最大寬度;
D為地面至耳尖或頭頂,寵物自然站立時耳朵不可觸及箱頂。
(5)寵物箱內部需要鋪上吸水性襯墊(例如毛巾、毯子),防止寵物排泄物外溢污染其他行李。
(1)運輸犬、貓等陸生活體動物時,應使用寵物箱防護網,用防護網將寵物箱包裝並捆紮牢固後再進行打包。
(2)使用打包帶打包時,打包帶需在防護網外層進行打包呈“井”字形,打包帶分佈均勻。
寵物箱 |
體積規格 |
要求 |
---|---|---|
小號箱 |
大於等於5×15×20cm且小於48×32×30cm |
頂部及底面每面至少橫、豎各捆紮2匝 |
中號箱 |
大於等於48×32×30cm且小於81×55×58cm |
頂部及底面每面至少橫、豎各捆紮2匝 |
大號箱 |
大於等於81×55×58cm且小於等於90×60×66cm |
頂部及底面每面至少橫、豎各捆紮3匝 |
打包帶間距為20-30釐米 |
(3)寵物箱側面不進行橫向打包,側面的打包帶均須呈豎狀平行狀態。要求打包時將打包帶穿過箱門網格及防護網格,從一個格中伸進去,從下一個網格伸出來,間隔均勻,起到將箱門和箱體、防護網兜固定在一起的作用。
托運小動物的旅客應負責其寵物在全旅程中各站經停時的餵食、飲水及其活動等各項工作。
(1)小動物的收費標準:
行李銷售日期自2023年4月6日(含)起生效
國內航程:
小動物及其容器和攜帶的食物的重量不計入免費行李額,且需根據適用的收費標準交付運費。
類型 |
適用始發場站 |
價格 |
---|---|---|
寵物托運 |
廣州、北京、深圳、長春、海口、三亞、大連、瀋陽、武漢、鄭州、烏魯木齊、南寧、哈爾濱、上海浦東、上海虹橋、長沙、貴陽、重慶、珠海、汕頭 |
價格標準① |
上述場站之外的國內場站 |
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開當日所適用的成人經濟艙單程最高直達運價(即全價經濟艙公佈運價)的1.5%計算 |
價格標準①
航距(公里) |
每件寵物實際托運重量(含寵物及其容器和攜帶的食物等重量)及對應價格(元) |
|||
---|---|---|---|---|
8KG(含)以內 |
8-15KG(含) |
15-23KG(含) |
23-32KG(含) |
|
航距≤800 |
398 |
498 |
698 |
898 |
800<航距≤1600 |
498 |
598 |
798 |
998 |
1600<航距≤2400 |
598 |
698 |
898 |
1098 |
2400<航距 |
698 |
798 |
1098 |
1398 |
注:價格標準①是包含以下服務:寵物托運櫃檯服務、寵物箱的防護網、寵物舒適等候區、寵物運輸全流程節點狀態查詢、裝機前寵物照片查詢、寵物優先提取服務、保額5000元的寵物運輸保險。
國際航程:
實際托運重量(含小動物及其容器和攜帶的食物的重量) |
收費標準 |
|||
---|---|---|---|---|
人民幣 |
美元 |
歐元 |
||
2KG≤小動物行李≤8KG |
1380 |
200 |
190 |
|
8KG<小動物行李≤23KG |
2100 |
300 |
280 |
|
23KG<小動物行李≤32KG |
3500 |
500 |
470 |
小動物運輸費用單獨計算,不計入免費行李額,也不適用超額行李計費標準,不納入超件行李範圍。
美元適用於在美國境內始發航站的小動物托運;
歐元適用於在歐元區始發航站的小動物托運;
人民幣適用於所有非上述國家的小動物托運,境外非人民幣銷售單位在收取小動物運價時,應按照當日匯率將人民幣轉換成當地貨幣收取。
(2)服務犬連同其容器和食物,可免費運輸,不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
(1)服務犬(包括輔助犬、導聽犬、導盲犬),是指為殘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協助的特種犬;
(2)服務犬的運輸,按小動物(寵物)的規定辦理。在符合南航運輸條件的情況下,服務犬可由殘疾人帶入客艙運輸,並在旅客的登機牌上注明;
*北京時間2021年2月1日起,南航所有航線不再接受情感撫慰犬作為服務犬進行運輸的申請。
(3)帶進客艙的服務犬,應在上機前為其戴上口套及牽引繩索,並應伏在殘疾人腳旁或膝上,不得在客艙內佔用座位和隨意跑動;
(4)服務犬不得辦理行李聲明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佈2019年第5號公告《關於進一步規範攜帶寵物入境檢疫監管工作的公告》,對各空港口岸入境的寵物提出新的檢疫規定,新規定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此,南航特別提醒您:
(1)攜帶入境的寵物僅限犬或者貓(含殘疾人攜帶的服務犬),並且每人每次限帶1只。
(2)攜帶寵物入境應當向中國海關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和狂犬病疫苗接種證書。
(3)寵物應當具有電子晶片,晶片須符合國際標準ISO 11784和11785,15位微晶片代碼只包含數字,並確保可被讀寫器讀取。如晶片不符合標準,應自備可以讀取所植入晶片的讀寫器。
(4)除以下情形的寵物可免於隔離檢疫外,入境寵物應在海關指定的隔離場隔離檢疫30天:
a. 來自19個指定國家或地區,包括新西蘭、澳大利亞、斐濟、法屬波利尼西亞、美國夏威夷、美國關島、牙買加、冰島、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賽普勒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攜帶入境的寵物,具有有效電子晶片,並經現場檢疫合格的。
b. 來自非指定國家或地區(指定國家或地區以外的所有國家或地區)的寵物,具有有效電子晶片,提供采信實驗室出具的狂犬病抗體檢測報告(抗體滴度或免疫抗體量須在0.5IU/ml以上),並經現場檢疫合格的。
c. 攜帶寵物屬於導盲犬、導聽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電子晶片,攜帶人提供相應使用者證明和專業訓練證明,並經現場檢疫合格的。
(5)攜帶需隔離檢疫的寵物,應當從建設有隔離檢疫設施的口岸入境。中國海關總署官網會公佈並及時更新有隔離檢疫設施的口岸名單。截止至新規執行之日,有隔離檢疫設施的口岸如下:
口岸名稱 |
機構名稱 |
---|---|
北京首都機場 |
首都機場海關 |
北京西站 |
北京西站海關 |
上海虹橋國際機場 |
虹橋國際機場海關 |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
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
上海火車站 |
車站海關 |
上海國際客運中心 |
浦江海關 |
吳淞口國際郵輪碼頭 |
吳淞海關 |
烏魯木齊地窩堡國際機場 |
烏魯木齊機場海關 |
阿拉山口 |
阿拉山口海關 |
(6)如寵物未按以上規定入境,海關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的,南航為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其他具體檢疫要求請登錄中國海關總署官網 http://www.customs.gov.cn ,查閱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攜帶寵物入境檢疫監管工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