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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托运行李险(国内版)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明珠特殊托运行李险(互联网)(国内版)

保障类型 保障项目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内容解读
明珠特殊托运行李险(互联网)(国内版) 托运行李损失 5000元 20000元 50000元 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运输,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若托运行李发生毁灭、遗失或损坏,保险人按照实际事故损失,对被保人进行赔偿。
托运行李延误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运输,航班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其托运的行李物品仍未能同时运抵的,国内版延误时间达到6小时及以上赔偿1000元。
航空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 50万 50万 被保险人在搭乘南航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及伤残,我们将按条款约定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重要提醒:

1、保险保单及发票: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请点击 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自助下载。

2、理赔申请:行李延误理赔请登陆 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自助申请。根据页面提示查询您的行李延误情况,符合理赔条件后填写您的银行卡等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具体资料见页面指引),保险公司确认旅客的出险情况后,将通过网上银行划款到旅客账户上完成理赔;其他保障理赔请拨打阳光保险全国服务电话95510申请理赔。

3、本保险被保险人年龄限14天-90周岁,同一被保险人相同保险期间内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4、托运行李延误6小时及以上赔付1000元。

5、本产品承保南航可收运的普通行李、特殊行李(高尔夫、滑雪用具、冲浪设备、乐器等)、酒类等,南航禁止托运的物品,例如现金、有价票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等贵重物品,玻璃或水晶类易碎或易破物品,不在保障范围内;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30%;酒类物品每瓶赔偿限额为1500元,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50%;酒类行李需满足承运人的包装要求,不符合包装要求的酒类行李在托运时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6、本产品中托运行李损失与延误责任不可重复赔偿,即如果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因发生保险事故已经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则保险人不再重复给付保险金。

7、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不重复给付保险金。

8、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9、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准。

10、截止2023年三季度,阳光产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该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了监管要求。阳光产险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

2、保险理赔

(1)明珠特殊托运行李保险理赔流程服务:

*发生托运行李事故后,请您第一时间联系所在城市机场南航行李处,上报行李损失/延误情况,并根据南航指引尽快向保险公司交送理赔材料。

(2)理赔材料提交

*(推荐)您可搜索“阳光95510”,点击“自助报案”,通过在线理赔小程序报案,轻松实现在线理赔;

*或您可拨打阳光服务电话:95510,根据语音提示说出“转案件”后按2-直达人工客服。

(3)行李险理赔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保单号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银行卡

*登机牌、行李牌

*行李事故记录单

*损失物品照片、损失物品购置发票(托运行李损失理赔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的,还应提供授权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4)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保单号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被保险人身故的,应提供由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伤残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的,还应提供授权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3、保障内容简要介绍

(1)托运行李损失

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运输,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若托运行李发生毁灭、遗失或损坏,保险人按照实际事故损失,对被保人进行赔偿。

本产品承保南航可收运的普通行李、特殊行李(高尔夫、滑雪用具、冲浪设备、乐器等)、酒类等,南航禁止托运的物品,例如现金、有价票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等贵重物品,玻璃或水晶类易碎或易破物品,不在保障范围内;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30%;酒类物品每瓶赔偿限额为1500元,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50%;酒类行李需满足承运人的包装要求,不符合包装要求的酒类行李在托运时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托运行李延误

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运输,航班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其托运的行李物品仍未能同时运抵的,国内版延误时间达到6小时及以上赔偿1000元。

(3)航空意外身故和伤残

被保险人在搭乘南航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及伤残,我们将按条款约定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4、免责条款

(1)托运行李延误保障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导致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三)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托运行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的证明材料。

(四)非因被保险人出行而托运的行李,以及未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不在本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内。

(2)托运行李损失保障除外责任:

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除酒类物品外的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证件损失;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6)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六)免赔额内的损失;

(七)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八)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3)航空意外身故和伤残责任保障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因抗拒依法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违反航空班机承运人关于安全管理规定;

(七)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的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十三)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法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服刑期间或在逃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四)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空乘人员等非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期间;

(五)被保险人乘坐非经国家民航管理局批准的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以及医疗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5、保险变更

(1)保单生效前,可以申请全额退保;

(2)如您申请退票,保费会随机票款一起退回;

(3)保险生效后,不得申请单独退保;

(4)如您的航班班次或者时间发生变更,您无需操作任何变更工作,承保的航班会自动变更为改签后的航班。

 

二、其他说明

1、备案信息:

(1)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备案条款名称 备案编号/批复文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条款 C0000933231202201110068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933192202112284156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航空旅客行李保险条款(2012版) H00009331612017030740271

(2)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服务电话:

(1)南航客服电话: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电话为:95510

(4)承保公司分支机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山西、山东、天津、河北、重庆、广东、江苏、河南、云南、新疆、西藏、黑龙江、上海、深圳、青岛、辽宁、海南、广西、浙江、贵州、四川、青海、陕西、湖北、湖南、吉林、宁波、大连、甘肃、安徽、江西、福建、内蒙古、厦门、宁波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

3、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0。

5、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三、保险条款下载

上述内容仅提供产品概要介绍,不构成保险合同一部分,详细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及条款,并以其规定为准。《平安南航特殊行李托运保障保险(互联网)保险条款》

 

四、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保险经纪人,代表或协助甲方处理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 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 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 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栋5层01E59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4006380380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在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通过网页说明或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请关注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在承保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购买保险,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八、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利益的行为,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380380。

客户声明: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对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本人/机构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