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運輸總條件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旅客、行李運輸總條件

目錄

第一條 總則

1.1 概述

為明確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與旅客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運輸總條件》(以下簡稱本條件),作為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航)旅客運輸合同的一部分。

1.2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條件。

1.3 法律的適用

本條件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等一切與合同相關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

如果本條件的任何條款與適用的法律、國際公約不一致而被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本條件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1.4 補充規則

就本條件所列事項變化較頻繁的,南航可能單獨制定相關規定,並視為本條件的一部分。單獨制定的規定與本條件內容不一致的,該單獨制定的規定優先於本條件。

1.5 語言版本

本條件使用中文編寫,並翻譯成其他語言版本。當中文版本與其他語言版本不一致時,以中文版本為准。

第二條 適用範圍

2.1 一般規定

2.1.1 除2.2款和2.3款中另有規定外,本條件適用於南航以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並收取費用的公共航空運輸。本條件構成南航與旅客運輸合同中的一部分,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受本條件約束。

2.1.2 本條件同樣適用於免費運輸和優惠票價等特殊客票的運輸。當免費運輸和優惠票價等特殊客票的客票使用條件與本條件不一致時,該客票使用條件優先於本條件。

2.2 用機合同運輸

根據南航用機合同提供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於該用機合同的使用條件中所涉及的內容。

2.3 代碼共用

本條件也適用於由其他承運人實際運營的與南航代碼共用的航班。實際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或運輸條款可能與本條件存在差異。除本條件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外,實際承運人的差異條款在代碼共用航班中將視為本條件的組成部分,並取代本條件對應內容得到優先適用。南航與代碼共用航班實際承運人之間可能存在差異的條款和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乘機規定、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規定、行李運輸規定、航班超售規定、航班延誤與取消規定等。

第三條 客票銷售

3.1 基本原則

3.1.1 一般規定

3.1.1.1 南航客票是南航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間的運輸憑證,南航只向持有南航或與南航簽有聯運協議的航空公司票證的旅客提供運輸。

3.1.1.2 旅客購買一本列有單程或聯程航班的客票,即與南航訂立一個單一運輸合同。旅客購買多本客票,即與南航訂立多個相互獨立的運輸合同。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約定的南航與旅客的權利義務關係僅適用於單一運輸合同,不關聯至其他運輸合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件的規定,旅客購買多本客票或購買一本列有聯程航班的客票,將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旅客應對此有充分認識並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選擇購買。

3.1.1.3 每位旅客應單獨持有客票。

3.1.1.4 客票不得轉讓。

3.1.1.5 在客票上,南航的名稱被縮寫為航空公司兩字代碼“CZ”。南航作為締約承運人時,票號的前三位為南航票證結算代碼“784”。

3.1.2 客票有效期

3.1.2.1 旅客應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3.1.2.2 除另有規定外,客票有效期為:

a) 客票部分使用時,客票有效期自首次旅行次日零時(含)起開始計算,一年內有效。無論後續該客票是否變更,有效期不變。

b) 客票全部未使用時:

1) 客票有效期將自購票次日零時(含)起開始計算,一年內有效。

2) 如旅客申請變更客票,且產生新的客票號,客票有效期將從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時(含)起開始計算,一年內有效。

3.1.2.3 客票有效期的計算,自首次旅行開始、購票或重新出票次日零時(含)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二十四時(不含)為止。

3.1.2.4 某些優惠票價對旅客在一地的最短停留時間和/或最長停留時間有嚴格的限制,旅客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旅行。

3.1.3 客票使用

3.1.3.1 一般規則

a) 旅客購買的客票,僅適用於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的運輸。

b) 每張客票票聯應按照其所列明的定座艙位、乘機日期及航班,在定妥座位後由航班實際承運人接受運輸。

3.1.3.2 客票的使用順序

a) 旅客所支付的票價與客票上所列明的運輸順序有關,客票的乘機聯不得倒序使用,且部分票價對乘機聯使用順序有特別規定,例如要求客票必須按順序依次使用。

b) 國際客票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須首先使用。航程的第一航段,是指一本客票或連續客票的第一航段。

c) 若旅客未按規定的順序使用客票,可在客票使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進行自願變更航程後,按新航程繼續旅行,或按自願退票辦理。

d) 航班取消、出港延誤、航班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非自願情況下,旅客無法按順序使用客票時,不受此限制,但不得倒序使用。

3.1.3.3 不定期客票

如果旅客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據出行需要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況申請定座。此類客票在客票使用條件和運輸合同允許的範圍內,旅客首次確認座位可以免去變更費,只需補收定妥座位時新航班與原不定期客票的票價差額。確認之後再次變更或確認未定妥事項時造成原客票已定妥內容的改變,按照客票使用條件執行。

3.1.3.4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預先通知南航,南航有權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後續聯程航班定座。

3.1.4 票價和稅費

旅客購票時所適用的票價和稅費,適用於客票上所載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運輸內容。旅客購票後,如票價發生調整,原已支付的票款不作變動。如旅客需要變更行程中的任何內容,包括乘機日期、航班等,將可能補收票價及稅費。

3.1.4.1 票價

a) 除另有規定外,票價只適用於旅客由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不包括在機場與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費用和各項附加費。

b) 部分客票使用條件含有限制變更、退票的條款,旅客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票價種類。

3.1.4.2 稅款和費用

a) 政府或其他有關當局或機場經營人等有關主體,因向旅客提供服務設施而按規定徵收的稅費不包括在適用票價之內。該項稅費應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為收取。

b) 燃油附加費、航空保險附加費及與銷售相關的費用,依據不同國家及有權機構相關規定或政策,由航空公司發佈並收取。

c) 旅客應按國家規定的貨幣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南航與旅客另有協議外。

d) 旅客購買機票時,南航將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價中的稅款和費用,稅費會在客票上分別列明。對航空旅行徵收的稅款或費用常有變動,而且有可能在客票售出以後徵收。如果客票上列明適用的稅費有所增加或在客票售出後新增稅費,旅客有義務補交。同樣,如果旅客在購買機票時支付的稅費因被取消或減少而不再適用於旅客,旅客有權申請退款,南航將根據政府相關部門規則進行退還。

3.1.5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是報銷憑證的一種。紙質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在銷售後即可列印,且應在客票完全使用後26天內通過原購票管道列印。客票退票時需回收已列印的紙質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請旅客妥善保管。電子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在全部行程承運後方可開具。

3.2 定座和購票

3.2.1 一般規定

3.2.1.1 旅客可通過南航官網、移動端、95539客服熱線、售票處,以及南航銷售代理人等南航認可的管道進行諮詢、定座和購票。

3.2.1.2 旅客應按照南航規定的手續,在購票時限內支付票款。如果未完成支付,旅客的票價與定座將無法保留。

3.2.1.3 對於不宜乘機的旅客,南航有權不予售票並拒絕承運。限制運輸的旅客須在滿足一定要求下,並經南航及其他有關承運人同意後方可定座及購票。

3.2.1.4 對於惡意占座或虛假購票的旅客,南航有權視情況限制其定座及購票。

3.2.2 個人資訊

3.2.2.1 旅客定座及購票時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確保其與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使用的證件一致,同時提供準確的有效聯繫方式。如旅客拒絕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南航有權不接受定座及購票。

3.2.2.2 旅客向南航提供的個人資訊旨在用於定座及安排相關運輸服務。為此,旅客授權南航保留其個人資料且可將資料傳送給南航有關部門、其他相關承運人、相關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規許可的機構。南航將採取一切合理且可行的安全管控措施保護旅客的個人資訊。旅客可以向南航瞭解南航的隱私政策。隱私政策不是本條件的一部分。

3.2.2.3 旅客提供的個人資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由旅客本人負責,南航沒有審查的義務。

3.3 機上座位安排

3.3.1 南航將盡力滿足旅客預先申請機上座位的要求。但南航不能保證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只負責按旅客客票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出於運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承運人始終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機上座位的權利,即使是在登機就座之後。

3.3.2 飛機應急出口處的座位必須由南航指定安排,且在應急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應當具備完成應急撤離的能力。

第四條 乘機

4.1 辦理乘機登記手續

4.1.1 旅客需在航班停止辦理乘機登記手續前,憑與購票時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實名辦理客票查驗、托運行李、獲取紙質或者電子登機憑證。必要時南航將留存旅客旅行證件的副本。

4.1.2 各機場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並不一致,旅客應確認並遵守各機場的乘機登記手續辦理截止時間的要求,以避免發生誤機。

4.1.3 誤機

如旅客因非南航原因發生誤機,旅客因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南航不承擔責任。如果旅客提出變更或退票,按本條件8.2款或9.2款規定辦理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同時旅客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誤機費。如因南航原因導致旅客誤機,按本條件8.3款或9.3款規定辦理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

4.2 旅行手續及安全檢查

4.2.1 旅行手續

4.2.1.1 旅客應自行取得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所需要的旅行證件、簽證或衛生防疫政策所需憑證,同時需自行瞭解並遵守其所有的適用法律、法規、命令和旅行規定。旅客因未遵守有關規定而無法乘機或無法到達目的地,需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4.2.1.2 南航及南航的授權代理人提供的4.2.1.1款要求的資訊,是出於為旅客提供便利和幫助的目的,南航對此不承擔責任。對於因此導致旅客不能獲得此類檔或簽證,或因此未能遵守有關法規和條件,南航不承擔任何責任。

4.2.1.3 旅客應出示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條件所要求的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必要檔,並允許南航持有和保留其副本。對未遵守國家法規和條件,或所持證件不符合要求的,或不允許南航持有和保留其證件副本的旅客,南航保留拒絕運輸的權利。

4.2.1.4 南航遵照政府的命令將被拒絕過境或入境的旅客運回至始發地點或其他地點時,該旅客應支付所產生的費用。南航可使用已付給南航的未被使用的航段票款,或旅客已支付給南航的任何資金來抵付此費用。已收取用於運送至拒絕入境點或遣返點的費用,南航將不予退還。

4.2.1.5 如果由於旅客未能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條件或未能出具所要求的檔,導致南航被要求支付或抵押罰金或負擔任何的開支,旅客應按南航的要求償還南航已付的費用或抵押金和全部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為支付這些費用南航可以使用旅客已支付給南航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或該旅客已支付給南航的任何資金。

4.2.2 安全檢查

旅客及其行李應接受安全、安保等檢查。檢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設備檢查、手工檢查、口頭詢問及當地政府或安全檢查機構規定的其他檢查方式,採取何種方式由政府、機場或南航全權酌情決定,而不論旅客是否在場、同意或知情。除法律、法規及國際公約另有規定,南航對此種檢查給旅客造成的任何身體傷害、物品損壞或丟失,不承擔責任,除非此種傷害、損壞或丟失是由南航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4.3 登機

4.3.1 各個航班的登機口關閉時間不同,旅客需遵守各機場的登機口關閉時間的要求,以避免發生漏乘。

4.3.2 漏乘

如旅客因非南航原因發生漏乘,旅客因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南航不承擔責任。如果旅客提出變更或退票,按本條件8.2款或9.2款規定辦理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同時旅客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誤機費。如因南航原因導致旅客漏乘,按本條件8.3款或9.3款規定辦理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

4.3.3 錯乘

當旅客發生錯乘,到達非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點,南航將採取下列措施供旅客選擇:

a) 如錯乘航班的到達站有後續航班飛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南航將安排旅客由錯乘的到達站直接飛往目的地,票款不補不退;

b) 將旅客運回始發站,由始發站儘早安排旅客搭乘後續航班飛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補不退;

c) 如要求在錯乘的到達站終止旅行,南航將退還原航段票款。

4.3.4 如登機口、登機時間發生變更,南航或南航的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將及時告知旅客。

4.4 中止行程

在關艙門後,旅客因個人原因提出中止行程,如果機長評估該行為可能導致航班延誤或進一步延誤,影響機上其他旅客利益時,除不可抗力以及旅客突發急病或威脅到生命的情況外,機長有權拒絕旅客中止行程的要求。旅客因此擾亂機上秩序的,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4.5 乘機過程中的行為

4.5.1 一般規定

如果旅客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及到飛機或飛機上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或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不遵守機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對的行為,機長可以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該行為的繼續,包括對旅客實施管束。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點被要求下機並被拒絕續運,而且有可能因機艙內的不當行為被起訴。

4.5.2 非法干擾行為和擾亂行為的處置

4.5.2.1 非法干擾行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或未遂行為。非法干擾行為的主要表現:

a) 非法劫持航空器;

b) 毀壞使用中的航空器;

c) 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

d) 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航空設施場所;

e) 為犯罪目的而將武器或危險裝置、材料帶入航空器或機場;

f) 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或對財產或環境的嚴重破壞;

g) 散播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大眾安全的虛假資訊。

4.5.2.2 擾亂行為是指在民用機場或航空器上不遵守規定,或不聽從機場工作人員或機組人員指示,從而擾亂機場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為。主要包括:

a) 強佔座位、行李架的;

b) 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c) 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的;

d) 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等航空設備或強行打開應急艙門的;

e) 吸煙(含電子香煙)、使用火種的;

f) 猥褻客艙內人員或性騷擾的;

g) 傳播淫穢物品及其他非法印製物的;

h) 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的;

i) 擾亂航空器上秩序的其他行為。

4.5.2.3 處置辦法

a) 根據國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規,對於發生於客艙的旅客的非法干擾行為和擾亂行為,南航將對當事人採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或管束措施,並在起飛前、降落後要求其離機,並有權根據當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追償。

b) 對於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和民航運輸秩序的,危害旅客和機組成員人身財產安全、危及航空器飛行安全、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聽機組勸阻或警告的,觸發煙霧報警器的,妨礙機組成員履職的旅客,南航將在必要時報警處理,並移交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

4.5.3 為維護良好機上秩序、確保飛行安全及保護他人肖像權,未經他人(其他旅客、機組人員等)同意,請勿拍攝其相關照片或視頻。

4.5.4 可攜式電子設備的使用規範

4.5.4.1 一般規定

a) 南航航班飛行中允許使用符合要求的可攜式電子設備。

b) 飛行過程中可攜式電子設備的蜂窩移動通信功能(語音和數據)必須關閉。具有飛行模式功能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可以使用WIFI和藍牙功能,但需打開飛行模式(即關閉蜂窩移動通信功能)。

c) 當機組成員發現存在電子干擾並懷疑該干擾來自機上旅客使用的可攜式電子設備時,機組成員有權要求其關閉這些可攜式電子設備,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

4.5.4.2 可攜式電子設備的使用要求

a) 全程允許使用的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

1) 可攜式答錄機;

2) 助聽器;

3) 心臟起搏器;

4) 電動剃鬚刀;

5) 不會影響飛機導航和通訊系統的用於維持生命的電子設備(裝置)。

b) 飛行中禁止使用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

1) 不具備飛行模式的移動電話(僅具備蜂窩移動通信功能(語音和數據)的設備,包括有移動電話功能的手錶等);

2) 衛星電話;

3) 對講機;

4) 遙控設備(遙控玩具及其它帶遙控裝置的電子設備)。

c) 以下飛行階段禁止使用除全程允許使用的電子設備以外的可攜式電子設備

1) 飛機起飛後20分鐘之內,以及降落前30分鐘之內;

2) 低能見度飛行階段。

4.5.4.3 可攜式電子設備存放、保管和應急處置要求

a) 大型可攜式電子設備(外形尺寸長寬高三邊之和大於31釐米的可攜式電子設備,例如:可攜式電腦、PAD等)應被安全存放,不至於在顛簸、衝擊、緊急撤離等狀況下發生危險。

b) 小型可攜式電子設備(外形尺寸長寬高三邊之和小於31釐米(含)的可攜式電子設備,例如:電子書、移動電話等)有合適的固定方式即可(如:旅客手持)。

c) 可攜式電子設備配件(例如:耳機、充電線等)在飛機滑行、起飛、下降和著陸等飛行關鍵階段應被安全存放,不能阻礙緊急情況下應急撤離。

d) 隨身攜帶行李、行李架中的可攜式電子設備應關閉電源。

4.5.4.4 充電寶的禁用

充電寶在飛機上應全程處於關閉狀態,不得在飛機上使用充電寶為設備充電,以及對充電寶充電。

4.5.5 航班禁煙

南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煙,機上所有區域均不允許抽吸香煙、電子煙以及同類產品。

4.5.6 酒精飲料的限制

除南航供應的含酒精飲料外,旅客不得在飛機上飲用其他含酒精飲料。

4.5.7 安全帶

4.5.7.1 當旅客在機上就座時,應系好安全帶。

4.5.7.2 嬰兒可以由成年人抱著或使用嬰兒安全帶。

第五條 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

5.1 拒絕運輸

南航有權拒絕承運下述旅客:

5.1.1 違反(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南航安全規定的旅客:

a) 不遵守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或飛越國家的法律、政府規定和命令的旅客;

b) 拒絕接受政府、機場和南航安全檢查的旅客;

c) 不能出示其出行的有效證件的旅客,或由於續程航班沒有訂妥,可能在中途被遣返的旅客;

d) 不遵守南航規定、不願或不聽從南航員工安排和勸導的旅客;

e) 拒絕遵守機組成員或經授權的南航工作人員發出的、執行南航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指示的旅客;

f) 由於身體殘疾,但適合其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的旅客;

g) 不能證明本人就是運輸合同上“旅客姓名”欄內列明的人,或不能證明本人就是旅行證件上“旅客姓名”欄內列明的人;

h) 屬於數量受限制的殘疾人,但該航班上承運的該類人員數量已經達到限制數量;

i) 有特殊異味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適的旅客;

j) 危害飛機安全的旅客,或有威脅飛行安全語言、動機或行為的旅客;

k) 醉酒、或無法控制自身行為、或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對他人有暴力傾向、可能影響他人和財產安全的旅客。

5.1.2 南航規定的其他旅客:

a) 出生不足14天的新生嬰兒、出生不足90天的早產嬰兒(胎齡滿28周不滿37周)和無18周歲(含)以上成人陪伴的嬰兒。

b) 妊娠滿36周的孕婦、預產日期在4周(含)以內的孕婦、預產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準確日期但已知為多胎分娩或預計有分娩併發症的孕婦或產後不足7天的產婦。

5.2 限制運輸

受載運限制的旅客有:傷病旅客、有成人陪伴兒童/嬰兒、無成人陪伴兒童、孕婦、擔架旅客等。

5.2.1 患有下列傷病之一者且無醫生簽發適合航空旅行醫療證明的傷病旅客,不包括為了挽救生命、經南航同意進行特別安排的情況:

a) 心腦血管疾病

1) 血管成形術手術(PCI)、冠脈搭橋手術和其他胸腔心臟手術後不滿10天者;

2) 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後6周內曾發生心肌梗塞、近期心絞痛頻繁發作、心肌梗塞合併心力衰竭、嚴重心律失常者;

3) 嚴重的心臟瓣膜病患者;

4) 高血壓病人收縮壓超過180mmHg、舒張壓超過120mmHg者;

5) 腦血管意外病(腦梗塞、腦出血等)後不滿14天者;

6) 處於急性期的腦炎患者;

7) 帶有嚴重咯血、吐血、出血及呻吟症狀的病人。

b) 呼吸系統疾病

1) 重症支氣管哮喘、肺結核空洞、肺氣腫、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縱膈腫瘤、先天性肺囊腫、肺葉切除等影響呼吸功能者;

2) 靜息時有呼吸困難者;

3) 近期患自發性氣胸、滲出性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礙者。

c) 消化系統疾病

1) 消化道出血處於出血活動期內者;

2) 急性闌尾炎、潰瘍面很深的胃腸道潰瘍病、疝囊較大且有嵌頓病史的疝、急性腸梗阻、腹部器官或組織損傷伴有積氣者;

3) 腹腔鏡手術後不滿4天者,腹部開放性手術後不滿10天者。

d) 骨科疾病

1) 開放骨折或開放性損傷,無石膏、支具固定,骨牽引狀態或需要骨牽引類型,使用充氣夾板固定的骨折患者;

2) 用石膏固定的骨折患者,如航程不超2小時,則術後不滿24小時者;如航程超過2小時,則術後不滿48小時者;

3) 固定下頜手術者。

e) 血液疾病

1) 血紅蛋白在75g/L以下者;

2) 鐮刀性紅細胞貧血發作後不滿10天者。

f) 眼科疾病

1) 先天性白內障術後不滿6天者(前房氣泡維持前房者),其他白內障手術後不滿24小時者;

2) 角膜鐳射手術後不滿24小時者;

3) 普通眼科手術後、角膜移植手術後、眼球穿透性損傷修補術後不滿6天者;

4) 視網膜脫落手術不滿14天者;

5) 玻璃體切割類手術,手術中使用六氟化硫(SF6),不滿14天者;手術中使用全氟丙烷(C3F8),不滿6周者;

g) 耳鼻喉疾病

1) 口腔扁桃體手術、中耳手術後不滿10天者;

2) 嚴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者;

3) 嚴重鼻竇炎伴有鼻腔通氣障礙者;

4) 耳鼻有急性滲出性炎症者。

h) 神經精神疾病

處於發病狀態的精神疾病患者,無醫護人員陪伴的癲癇病患者,癲癇大發作後不滿24小時者。

i) 傳染性疾病

患有對其他旅客或機組成員身體健康構成直接威脅的傳染性疾病,或所患傳染性疾病處於國家法定強制隔離期內及目的地國家法定強制隔離期內(國際航線)。

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等在客艙環境很容易傳播且會造成嚴重後果,屬於直接威脅;如普通感冒等在客艙環境下很容易傳播,但不會導致嚴重健康後果,愛滋病等有非常嚴重的健康後果但不會輕易在飛機客艙內傳播,均不屬於直接威脅。

j) 近期做過外科手術且航空旅行可能對其自身造成危害的旅客。

注:簡單的醫美手術(如雙眼皮手術)、小型外傷手術(如囊腫引流術、四肢皮肉縫合等)、單一四肢骨折且恢復良好適宜乘機的旅客除外。

k) 其他傷病或情形

1) 處於搶救狀態的休克、昏迷窒息、顱內壓增高、顱腦損傷、顱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節律不齊者;

2) 飛行過程中需要醫療照顧或使用醫療設備保持適宜乘機狀態的旅客(如擔架旅客、全程需要使用可攜式氧氣濃縮器POC的旅客);

3) 潛水後的減壓病;

4) 是或像是中毒者;

5) 要求靜脈注射者;

6) 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可能在航空環境中惡化的疾病者。

5.2.2 對於5.2.1款無醫生簽發適合航空旅行醫療證明的傷病旅客,需如實告知南航,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等相關醫學憑證,南航將評估該旅客是否適宜乘機並做出是否承運的安排。

5.2.3 嬰兒及兒童

嬰兒及未滿12周歲的兒童乘機時,需有所定艙位等級一致的,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陪護能力的成人同機陪同,且每名陪同人員可攜帶的兒童及嬰兒數量有限制。

年滿5周歲且未滿12周歲的兒童,如無所定艙位等級一致的,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陪護能力的成人同機陪同,應提前向南航申請辦理無成人陪伴兒童服務,經南航同意,並辦理無成人陪伴兒童運輸的相關手續後,方可乘機。

5.2.4 擔架旅客

申請擔架服務的旅客乘機時,必須有所定艙位等級一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陪護能力的人員同機陪同。旅客應提前申請擔架服務,並按照本手冊5.2.9款規定提供適宜乘機的醫療證明。

5.2.5 孕婦

懷孕滿32周但不足36周的孕婦乘機,應出具孕檢報告或醫生簽名或蓋姓名章的真實有效的注明懷孕周數的診斷證明,並簽署風險告知書,且該報告或證明應在乘機前30天內簽發有效。

5.2.6 可攜式氧氣濃縮器(POC)的使用規範

可攜式氧氣濃縮器(Portable Oxygen Concentrator,簡稱POC)是通過分子篩技術分離空氣中的氧氣,向使用者提供氧濃度≥90±3%的氧氣。該設備不帶有氣體壓力存儲部件,分配結構不帶有壓力,也不自主產生氧氣,不屬於用於存儲、產生、分配氧氣的設備,除電池以外,不屬於空運危險品。如符合手提行李要求,可攜式氧氣濃縮器可作為手提行李登機。POC的電池及備用電池應符合南航規定。

a) 在南航實際運營的航線上,旅客可以隨身攜帶並全程使用POC,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1) 至少提前48小時向南航提出申請。

2) 辦理乘機手續時應提供需全程使用POC且適宜乘機的醫療證明,證明開具日期不早於乘機日期前10天,確保自行攜帶的POC型號已獲得目的地國家批准或認證(如FAA認證),且所攜帶的電池和備用電池的維持時間不少於其所乘航班航程時長+3個小時的要求。

b) 在機上使用POC應以自帶電池為主,南航不承諾向旅客提供機上電源。

c) 攜帶可攜式氧氣濃縮器的旅客將會被儘量安排在靠窗座位,出於客艙安全運行的考慮,無法安排在應急出口座位。

d) 旅客攜帶的POC可能不滿足超過8,000至10,000英尺氣壓高度後的氧氣需求,因此在乘務員告知旅客在釋壓情況下,旅客必須遵從標準程式戴上脫落下來的氧氣面罩。

e) 南航有權拒絕下列旅客攜帶並使用經目的地國家批准或認證(如FAA認證)的POC 機上全程使用:

1) 不能提供需持續使用且適宜乘機醫療證明者;

2) POC自備電池明顯不能滿足飛行中使用需求者。

5.2.7 旅客可攜式持續正壓呼吸機(CPAP)乘機規定

持續正壓呼吸機(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簡稱CPAP)是提供一個生理性的壓力支撐氣道開放,防止睡眠時缺氧打鼾的可攜式電子設備,不屬於限制使用的設備,應按照可攜式電子設備(PED)的相關規定執行,在飛機滑行、起飛、下降和著陸等飛行關鍵階段禁止使用,在巡航階段允許使用。

5.2.8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況,應持有南航認可的醫療證明或診斷證明書,經南航同意後,方可購票及乘機:

a) 攜帶早產嬰兒保育箱旅行的旅客;

b) 攜帶符合規定的可攜式氧氣濃縮器(POC)並需要全程使用,且身體能耐受的旅客;

c) 申請擔架服務的旅客;

d) 乘坐飛機對其健康狀況有威脅的,或在飛行中需要特別醫療護理的旅客,包括5.1.2、5.2.1款中未提及的但在飛行途中可能發生的對旅客健康和飛行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的醫學狀況;

e) 已知患嚴重的傳染性疾病,但如採取一定的預防措施可防止傳染他人的旅客;

f) 由南航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認為病情穩定且在採取一定措施後適宜乘機的精神病人;

g) 南航有合理理由認為殘疾人在飛行過程中沒有額外的醫療協助無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的。

5.2.9 上述5.2.1、5.2.2、5.2.4、5.2.5、5.2.6、5.2.8款中所提及的醫療證明或診斷證明是指二甲級別(含)以上的醫院(境外包括診所、醫療中心及醫院)填寫旅客的病情及診斷結果,並經醫生簽字、醫院蓋章。醫療證明或診斷證明有出具時限等方面的具體規定,旅客應聯繫南航瞭解,並根據規定出具,以便在購票和乘機等必要情形下使用。

5.3 對被拒絕運輸旅客的安排

對被拒絕運輸的旅客,南航按下列規定辦理:

5.3.1 屬5.1.1 f)、h)款情形的旅客,已購客票按本條件8.3款非自願變更或9.3款非自願退票規則處理。

5.3.2 屬5.1.1 g)款情形的旅客,南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權利,必要時呈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5.3.3 屬5.1.2、5.2.1款情形的旅客被拒絕運輸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按本條件9.3款非自願退票規則處理。

5.3.4 除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旅客,按本條件9.2款自願退票規則處理。

5.4 旅行風險及責任

旅客需要瞭解飛行過程中突發疾病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航空公司因為救治旅客改航備降所產生的費用等。備降情況下相關票聯按已使用處理。對於明知自身存在不適宜乘機的情形,卻通過隱瞞、欺騙或誤導等方式違反本條件約定、實現購票乘機的旅客,南航將通過起訴旅客締約過失、追償相關費用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條 行李運輸

6.1 一般規定

南航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關於行李尺寸要求、免費行李額、超額行李以及特殊行李的運輸和收費標準等內容,詳見《南航行李規定》。

6.2 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的托運行李及非托運行李中不得包含以下物品:

6.2.1 危險品,除符合《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和南航規定允許旅客作為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攜帶的危險品外,不允許旅客攜帶危險品乘機,包括:

a) 爆炸品,如煙花、鞭炮、彈藥、裝有鋰電池或煙火物質的保密型包、袋、箱等;

b) 氣體,包括易燃氣體、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如液化氣體、催淚瓦斯、胡椒噴霧等;

c) 易燃液體,如酒精、油漆等;

d) 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火柴、鎂粉、白磷、黃磷等;

e)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如漂白粉、雙氧水、過氧乙酸等;

f)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如生漆、有毒農藥、海洛因、病毒樣本等;

g) 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學試劑等;

h) 腐蝕性物質,如酸、堿、濕電池、水銀等;

i)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環境危害物質,如有威脅性或刺激性物質、容易汙損飛機的物品、生產廠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鋰電池。

6.2.2 任何始發地國家、目的地國家、經停地國家或飛越國家的適用法律、條例或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

6.2.3 南航認為其重量、體積、形狀或性質等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6.2.4 活體動物,但符合南航運輸規定的小動物及服務犬除外。

6.2.5 槍支、彈藥,含各種仿真玩具槍、槍型打火機及其他各類帶有攻擊性的武器、彈藥、軍械、警械(如電警棍、電擊器等)及上述物品的仿製品、管制刀具,但獲得相關國家主管當局的批准或授權的除外。

6.2.6 打火機、火柴。

6.2.7 鋰含量超過8g的鋰金屬電池、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或者標識不清、非個人自用目的鋰電池設備和備用電池。

6.2.8 以鋰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平衡車(是指以鋰電池為動力,可載人的,單輪或多輪的移動輔助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獨輪車、電動滑板、風火輪、體感車和平衡車等),包括已卸下電池的電動平衡車。

6.2.9 陌生人要求為其攜帶的任何物品。

6.3 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的托運行李中不得包含以下物品:

a) 所有備用電池,包括鋰電池、密封型電池、鎳氫電池和乾電池。其主要用途是對另一裝置提供電能源的均應被視為備用電池,如充電寶;

b) 含電池的電子香煙。

6.4 不適合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下列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適合作為托運行李或在托運行李中夾帶,而應作為非托運行李帶入客艙運輸。對於托運行李中包含的下述物品的遺失和損壞,南航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責任:

a) 易碎或易損壞物品,例如攝影、視頻或光學設備、鐘錶、瓷器等;

b) 易腐物品;

c) 貴重物品,以及別具特色、不可替代的或類似的物品,例如現金、有價證券、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古玩字畫及樣品、古董文物、傳家寶、鑰匙等;

d) 重要檔、資料和書籍,商業樣品、行銷材料等;

e) 旅行證件;

f) 醫療證明、X光片、矯形器或手術支架;

g) 個人需定時使用的處方藥。

6.5 限制運輸的物品

6.5.1 南航對運輸下列物品有嚴格的數量限制和包裝要求,只有在符合南航運輸條件的情況下,並經南航同意,方可接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a) 精密儀器、電器等類物品,應作為貨物托運,如按托運行李運輸,必須符合有出廠包裝或類似包裝標準,並且此類物品的重量不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

b) 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槍支和彈藥,不得作為非托運行李帶入客艙。此類槍支和彈藥的運輸應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南航的規定;

c)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屬於古董或者旅遊紀念品的劍、刀、工藝品刀、菜刀、水果刀、餐刀、手術刀、剪刀以及鋼銼、斧子、短棍、錘子等類似物品;

d) 包裝鮮活物品用的乾冰;

e) 含有酒精的飲料,旅客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

f) 外交信袋,機要檔;

g) 符合南航運輸規定的小動物和服務犬;

h)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電動輪椅;

i) 有不規則尺寸行李(但不是滑雪橇類特殊行李)。

6.5.2 客艙占座行李

由於易碎、貴重等原因不宜托運,且體積太大或太重而不能作為手提行李儲存,應作為占座行李帶入客艙。此類物品需單獨付費並由旅客自行保管。

6.5.3 鮮活易腐物品

鮮活易腐物品是指那些在未滿足其所需的存放條件的情況下,失去其內在屬性或品質並因此無法實現應有功能的物品。包括的物品有藥物(疫苗和藥品)、電子元器件、水果、蔬菜、肉類、魚、海鮮、乳製品、鮮花、糕點和其他易受不適宜貯存條件影響的物品。鮮活易腐物品必須有合適的包裝,包裝內不得帶有水等液態物質;怕壓的物品外包裝應堅固抗壓;需通風的物品,包裝上應有通氣孔;需冷藏冰凍的物品容器應嚴密。

6.5.4 水產品

水產品僅中國國內航空運輸收運,水產品的包裝材料應選用瓦楞紙箱、泡沫箱、聚氯乙烯貼布革水產袋、聚乙烯塑膠袋、膠帶及其他輔助材料;保證包裝不能漏水、不散發不良氣味,不會損害旅客的行李,飛機的設施、設備和其他貨物;能承受氣溫和氣壓的突然變化;必須具有一定的抗壓強度,保證在正常空運過程中不會損壞。

6.5.5 乾冰

用於保存鮮活物品時,每位旅客可攜帶淨重不超過2.5公斤的乾冰。乾冰包裝件應留有通氣孔,作為托運行李時,應在行李上標注“固體二氧化碳”或“乾冰”字樣,以及乾冰的淨重或標明其淨重不超過2.5公斤。

6.5.6 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

經南航同意,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支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且其必須放在外殼堅硬的包裝內,能防止水銀從包裝件中滲漏。

含水銀(汞)的醫療/臨床溫度計只能放入託運行李中,每人允許攜帶一支,需放置在包裝盒內。

6.5.7 電子設備與備用電池

6.5.7.1 旅客攜帶鋰電池便攜電子設備以滿足個人自用原則為前提,備用電池須與所攜帶電子設備所匹配。

6.5.7.2 含有鋰含量不超過2g的鋰金屬電池或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的鋰離子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和備用電池無需申報,但每人攜帶的此類可攜式電子設備的數量最多不超過15臺,備用電池的數量最多不超過20塊且只能作為非托運行李隨身攜帶。

6.5.7.3 含有鋰含量超過2g但不超過8g的鋰金屬電池,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和備用電池需在辦理乘機或登機手續時進行申報,獲得南航同意後方可攜帶。上述備用電池只能攜帶2塊且只能作為非托運行李運輸。此類鋰金屬電池只允許用於可攜式醫療電子設備(PMED)。

6.5.7.4 如果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超過0.3g,或者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超過2.7Wh,則托運行李中的電子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不能為睡眠或休眠模式),並做好保護防止受損,同時必須防止設備意外啟動。

6.5.8 鋰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助行器

6.5.8.1 對於裝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或助行器(以下簡稱電動輪椅),旅客應當提前與南航聯繫並提供所安裝電池的型號資訊和製造商操作說明。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及標準手冊》第Ⅲ部分第38.3小節的所有測試要求。

6.5.8.2 如果輪椅的設計可以提供充分保護以防電池受到損壞,且電池牢固地固定到輪椅上,電池兩極必須能防止短路(例如將電池封裝在電池盒內),可按照製造商的說明書斷開電路,電動輪椅可作為托運行李運輸;如果其設計不能為電池提供充分的保護時(如電池簡單外置或無法牢固固定且無額外保護殼),旅客應根據製造商說明書卸下電池作為手提行李,從輪椅上取下的每一個電池均不能超過300Wh。

6.5.8.3 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攜帶一塊額定能量不超過300Wh或兩塊各不超過160Wh的備用電池,備用電池必須作為手提行李並採取保護措施,例如將每塊電池單獨裝入保護袋中。

6.6 拒絕運輸權

由於下列原因之一,南航有權拒絕承運旅客的行李:

6.6.1 旅客攜帶的非托運行李的尺寸、重量或數量如超過南航規定的標準,應提前主動前往值機櫃檯或自助行李托運設備辦理托運手續。登機口工作人員將對超標的非托運行李轉托運,需要重新安檢,可能造成無法同機抵達,由此可能產生的費用和損失將由旅客自行承擔。

6.6.2 旅客的行李,如屬於或夾帶有6.2款所列物品,或者托運行李內夾帶6.3款或6.4款所列的物品,南航有權拒絕接受或終止該行李的運輸。

6.6.3 旅客攜帶了屬於6.5款所列的物品,如旅客沒有或拒絕遵守南航的限制運輸條件,南航有權拒絕接受該物品的運輸。

6.6.4 事先未與南航聯繫做好安排的超額行李,將有可能不作為與旅客隨機的行李運輸,而使用可利用後續航班運送。

6.6.5 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

6.6.6 外包裝或內裝物品不符合運輸要求的行李。

6.6.7 承運旅客或旅客的行李,違反了任何始發地、目的地、經停地或飛越地國家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命令。

6.6.8 承運旅客或旅客的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響其他旅客或者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適。

第七條 航班延誤、取消及備降

7.1 一般規定

7.1.1 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在其公佈之日與旅客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將可能發生變動,南航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且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南航與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7.1.2 南航將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來避免航班發生延誤、取消、備降。如南航已經採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該措施的,因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南航不承擔責任,對於因旅客未採取適當措施造成的損失擴大,南航不承擔責任。中國法律及國際公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7.2 航班延誤、取消、備降後的服務

7.2.1 客票服務

航班出港延誤、航班提前、取消、備降,或因航班延誤導致後續聯程航班銜接時間小於最短銜接時間(MCT)的情況下,南航作為締約承運人將根據本條件8.3款或9.3款,為旅客辦理客票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

7.2.2 資訊服務

南航航班若發生出港延誤、航班提前或者取消,南航將按規定提供航班動態資訊。

7.2.3 餐食及住宿服務

7.2.3.1 由於南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點出港延誤或取消,南航將按其規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

7.2.3.2 由於非南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點出港延誤或取消,南航將協助旅客安排餐食或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7.2.3.3 航班發生備降或經停地點出港延誤或取消時,南航將按規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務。

注:7.2.3款所含“出港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不包括因航班飛行計畫調整所致的航班出港時間晚於原計畫出港時間的情形。“取消”是指因預計航班延誤致飛行計畫中止或者因延誤致飛行計畫中止的情況,不包括因其他原因所導致的飛行計畫變更或中止的情形。

7.2.4 航班到港延誤的補償

由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南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到港延誤,南航將根據實際的到港延誤時間向當班成行的旅客提供經濟補償。

7.2.4.1 延誤時間在4小時(含)以上8小時以內,每名旅客按200元人民幣標準補償;

7.2.4.2 延誤時間在8小時(含)以上,每名旅客按400元人民幣標準補償。

注:7.2.4款所含“延誤”是指航班到港擋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不包括因航班飛行計畫調整所致的航班到港時間晚於原計畫到港時間的情形。

7.2.5 南航將根據7.2款提供航班延誤、取消及備降後的服務,除此之外南航不再承擔其他責任。若航班所適用的國際公約、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事項另有強制性、禁止性規定的,南航將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提供服務。

第八條 客票變更

8.1 一般規定

8.1.1 旅客應在客票有效期內辦理客票變更。

8.1.2 旅客應聯繫締約承運人或其航空銷售代理人辦理客票變更。

8.2 自願變更

8.2.1 自願變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變更客票。

8.2.2 旅客購票後,如需自願變更客票,南航及南航銷售代理人將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條件下,按照所購客票對應的客票使用條件辦理,票價及稅費將重新計算。變更費的收取,國內客票變更費按各航段對應的客票使用條件收取,國際客票變更費按各航段中較嚴格的客票使用條件收取。

8.3 非自願變更

8.3.1 旅客因下列情況需要變更客票時,南航及南航銷售代理人可為旅客辦理一次該航班及聯程航班的非自願變更,免收變更費:

a) 因南航原因或非南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航班出港延誤、取消、航班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由此導致旅客需要變更客票的情況;

b) 因南航原因或非南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航班到港延誤,致使後續聯程航班的銜接時間小於最短銜接時間(MCT),由此導致旅客需要變更客票的情況。

由於上述非南航原因導致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南航將為旅客優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南航航班,或在客票使用條件允許且征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辦理非自願簽轉,將旅客運達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由於上述南航原因導致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南航將為旅客優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南航航班,或在征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辦理非自願簽轉,將旅客運達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

8.3.2 航班非自願變更日期範圍

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允許免費變更一次,國際航班變更的日期範圍可選擇發生變動航班或後續聯程航班原客票列明的旅行日期的前7天、後14天內(含航班起飛當天)。國內航班變更的日期範圍可選擇發生變動航班或後續聯程航班原客票列明的旅行日期的前、後7天內(含航班起飛當天)。如以上日期範圍內無可利用的南航航班,則允許免費變更至最近的可利用的航班,免費變更次數限一次。

8.3.3 符合以下情況的客票可免費辦理第二次非自願變更:

a) 旅客與同行的兒童被變更至不同航班,可免費變更至同一航班。

b) 同一購票訂單內的旅客被變更至不同航班,可免費變更至同一航班。

c) 南航聯程航班變動,變更後的航班無法銜接或航班銜接時間超過240分鐘,可免費第二次變更。

d) 南航航班取消後恢復,已非自願變更、簽轉後可再次變更至恢復後航班。

e) 南航航班變動,已非自願簽轉至其他航空公司後,可再次變更至南航實際承運航班。

8.3.4 已完成上述非自願變更的客票,如因旅客自身原因再次提出變更或退票申請,應按本條件8.2款或9.2款規定辦理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

8.4 因病變更

旅客因本人或同行人員受傷、疾病及其他健康原因不能按照客票列明的航班或日期旅行,可憑證明材料,在客票有效期內,對未使用航段辦理客票變更,免收變更費。南航對證明材料的類型及辦理規則有具體要求,旅客應聯繫南航瞭解,並根據規定辦理。

第九條 客票退票

9.1 基本原則

9.1.1 一般規定

9.1.1.1 旅客應聯繫締約承運人或其航空銷售代理人辦理客票退票。

9.1.1.2 旅客要求退票的票聯狀態必須為有效的開放使用狀態(Open For Use)。

9.1.1.3 旅客要求退款,最遲應在3.1.2款規定的客票有效期滿之後的一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辦理。

9.1.1.4 已列印了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旅客,退票時必須提供已列印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9.1.2 退票受款人

9.1.2.1 南航優先將票款退至該客票的原付款帳戶,如因特殊原因無法退至付款帳戶時,將向旅客本人退款。

9.1.2.2 旅客或付款人申請退票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若旅客委託他人代辦退票手續,代辦人應出示旅客及代辦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旅客的授權委託書等資料。

9.1.2.3 南航按9.1.1款規定將票款退給符合9.1.2.款規定的人,視為正當退票;南航也隨即解除責任。

9.1.3 貨幣

9.1.3.1 旅客要求退票,必須符合原購票地點和退票地點國家的法律及其它有關規定。南航可按原收取票款的貨幣退款,也可按南航規定的其他貨幣退款。

9.1.3.2 由於貨幣兌換產生的差額,旅客無權向南航提出索賠。

9.2 自願退票

9.2.1 自願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旅客提出自願退票時,南航或南航銷售代理人將根據旅客所購買的客票對應的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9.2.2 旅客申請自願退票,可通過原購票管道辦理。

9.2.3 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自願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9.3 非自願退票

9.3.1 旅客因下列情況需要退票時,南航及南航銷售代理人可為旅客辦理該航班及後續聯程航班的非自願退票,免收退票費:

a) 因南航原因或非南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航班出港延誤、取消、航班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由此導致旅客退票的情況;

b) 因南航原因或非南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航班到港延誤,致使後續聯程航班的銜接時間小於最短銜接時間(MCT),由此導致旅客退票的情況。

9.3.2 旅客申請非自願退票,可聯繫南航或通過原購票管道辦理。

9.3.3 客票完全未使用情況下,退還全部已付票款及可退還的稅費。客票已部分使用情況下,退還未使用航段相應票價及可退還的稅費,但所退金額不超過原付票款金額。

9.3.4 旅客自願變更航班並支付變更費用後,其所變更的航班發生不正常時,旅客要求退票,不收退票費,但已付變更費用不退。

9.4 因病退票

旅客因本人或同行人員受傷、疾病及其他健康原因不能按照客票列明的航班或日期旅行,可憑證明材料,在客票有效期內,辦理未使用航段免費退票。南航對證明材料的類型及辦理規則有具體要求,旅客應聯繫南航瞭解,並根據規定辦理。

第十條 航班超售

10.1 一般規定

10.1.1 為滿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減少因部分旅客臨時取消出行計畫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虛耗,南航可能在某些航班上進行適當的超售。南航會充分考慮航線、航班班次、時間、機型以及銜接航班等情況,合理控制航班超售比例,最大程度避免因超售導致旅客被拒絕登機。

10.1.2 因超售導致部分旅客不能按原定航班成行的情況下,南航將徵集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並按協商標準進行賠償和服務。在無法徵集到足夠自願者的情況下,南航將根據優先登機規則拒絕部分旅客登機,並提供超售賠償和後續服務。南航將基於旅客要求,出具被拒絕運輸的證明。

10.2 適用範圍

南航超售處理程式適用於發生超售的南航實際承運的航班。

10.3 資訊告知與徵集自願者程式

10.3.1 南航將在航班起飛前,通過短信、電話、現場公告或廣播等形式發佈航班超售資訊,徵詢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並告知相關賠償及服務標準;

10.3.2 征得自願者同意後,南航將為旅客辦理補償手續,由旅客填寫《非自願棄乘補償及免責書》;

10.3.3 如原航班起飛前仍有空餘座位,南航將為自願者辦理乘機手續;

10.3.4 如自願者未能當班成行,南航將根據雙方協商結果進行賠償及提供相應後續保障服務。

10.4 優先登機規則

在南航無法徵集足夠自願者的情況下,會拒絕部分旅客登機。南航對於以下旅客將給予優先登機:

a) 執行國家緊急公務的旅客;

b) 經南航同意並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務需求的老、幼、病、殘、孕以及無成人陪伴兒童/青少年等特殊旅客;

c) 持有頭等艙、公務艙客票的旅客;

d) 南航鉑金卡、金卡、銀卡會員;

e) 已經定妥聯程航班座位且轉機銜接時間較短的旅客;

f) 證明有特殊困難急於成行的旅客。

10.5 超售服務及賠償

10.5.1 因超售導致旅客自願放棄行程或者被拒絕登機時,南航將優先安排旅客乘坐最早的航班成行,或為旅客辦理非自願退票。

10.5.2 對於根據自願者徵集程式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南航將根據雙方協商結果進行賠償及提供相應後續保障服務。

10.5.3 對於因優先登機規則被拒絕登機的旅客,南航將根據超售航班的類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賠償:

10.5.3.1 可安排當天航班成行的賠償標準

航班類別

賠償標準(人民幣)

中國境內

650元

中國內地-港澳特別行政區

650元

中國大陸-中國臺灣地區

1400元

中國-亞洲國家、俄羅斯亞洲部分、中東區域

1400元

中國-美洲、大洋洲、歐洲國家、俄羅斯歐洲部分、非洲(中東區域除外)

2100元

10.5.3.2 對於無法安排當天航班成行的,而需安排後續隔天航班成行的賠償標準。

航班類別

賠償標準

中國境內

賠償所購票價50%金額與10.5.3.1款當天成行賠償標準取高者

中國內地-港澳特別行政區、中國大陸-中國臺灣地區

10.5.3.1款當天成行賠償標準

國際

10.5.3.1款當天成行賠償標準

10.5.4 對於無法安排當天航班成行的旅客,南航將免費為旅客提供膳宿。

10.5.5 旅客要求退票的,除按非自願退票規定辦理外,南航還將按10.5.3款的標準進行賠償。

10.5.6 超售服務和賠償標準如與適用的強制性法律法規不一致,按相應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旅客服務

11.1 一般規定

11.1.1 除非另有規定,南航不為旅客提供機場區域內、機場與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等地面運輸。對於此項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或任何南航授權代理人或代表為旅客取得此項服務給予的任何幫助,南航不承擔責任。

11.1.2 除非另有規定,旅客在聯程航班銜接地點的地面膳宿費用,應由旅客自理。

11.2 附加服務

11.2.1 除按照要求必須免費提供的服務外,南航在部分航線或不同服務場景下為旅客提供的包括但不限於付費升艙、付費餐食在內的有償服務,稱為附加服務產品。旅客可在南航開放的銷售管道上以現金或里程等支付方式按需購買附加服務產品。

11.2.2 南航在發佈附加服務產品時,會通過門戶網站、南航APP等公開管道公佈附加服務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產品種類、標準、適用條件、購買與變更等相關資訊。

11.2.3 旅客購買附加服務後,南航會向旅客提供購買服務涉及的旅客姓名、航班號、乘機日期、所選服務等相關資訊。

11.2.4 旅客應主動出示購買附加服務憑證或告知工作人員是否要使用已購買的附加服務產品。

11.2.5 某些附加服務規則如與法律法規相衝突的,以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准。

11.2.6 因南航原因導致旅客無法使用已購買的附加服務產品的,旅客可在產品有效期內辦理附加服務產品的退款。因非南航原因導致旅客無法使用已購買附加服務產品的,確認附加服務產品未使用後按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11.2.7 如果南航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運輸之外的服務,或者南航為旅客出具地面運輸、旅館預訂或者車輛租賃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的)運輸或者服務的票證或者收款憑證,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務時,南航僅作為旅客的代理,對於旅客能否得到此類服務及其服務品質不承擔責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該服務。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責任

12.1 一般規定

12.1.1 南航對旅客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受中國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及本條件約束。南航僅對南航實際履行的航空運輸活動過程中導致的旅客實際損害,依據中國法律或適用的國際公約規定的條件及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中國法律或適用的國際公約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件的規定。與旅客航程有關的其他承運人的運輸責任,受其所在國家的法律及該承運人的運輸條件約束。

12.1.2 對於因南航為履行法定義務、遵守行政命令,或因旅客未履行法定義務、遵守行政命令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南航不承擔責任。如果損害是由於旅客的過錯造成或促成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相應免除或者減輕南航的賠償責任。

12.1.3 南航的責任不應高於旅客有證據證明的實際損失數額。南航對間接的或隨之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2.1.4 南航及南航銷售代理人、地面服務代理人、雇員及代表等可支付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南航的責任限額。

12.1.5 南航和其他承運人依據一本客票或者連續客票履行的運輸,應當被視為一個單一的運輸。但是,對於托運行李,旅客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後承運人索賠。在南航承運代碼共用航班但不是締約承運人的情況下,南航僅對發生在南航承運的航班上的損失承擔責任。對於南航客票上的南航代碼共用航班,即使行李由其他承運人承運,南航應對行李索賠承擔責任。除上述規定外,南航為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填開客票或辦理行李托運時,只作為該其他承運人的代理人。

12.1.6 南航保留適用國際公約及法律中有關免除和限制承運人責任的任何條款的權利。

12.2 人身傷害賠償責任

12.2.1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故/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而產生的損失,如屬於國內航空運輸,南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承擔責任;如屬於國際公約界定的國際航空運輸,南航按照適用的國際公約承擔責任;如不屬於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蒙特利爾公約界定的國際航空運輸,南航依照適用的法律及其規定承擔責任限額。

12.2.2 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由於其年齡、精神、或健康狀況對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險,並由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傷、殘疾或死亡,南航不承擔責任。

12.3 行李損失賠償責任

12.3.1 對於因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事故/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運行李處於南航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生的:在國內航空運輸中,南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家有關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承擔責任。在國際航空運輸中,如屬於國際公約界定的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適用相應國際公約的責任規則;如不屬於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蒙特利爾公約界定的國際航空運輸,南航依照適用的法律及其規定承擔責任限額。

12.3.2 托運行李的損失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品質或者缺陷造成的,南航不承擔責任。

12.3.3 除非是由於南航、南航的雇員或代理人的過錯所造成的,否則南航對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2.3.4 如果行李重量沒有記錄在行李票上,托運行李的總重量應被認為沒有超過南航規定的各相應的艙位等級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

12.3.5 由於旅客行李內部物品造成該旅客或其行李的損失,南航不承擔責任。由於旅客行李或內部物品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對他人物品或對南航的財產造成損失,該旅客應賠償南航的損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

12.3.6 對於旅客的行李中夾帶了本條件6.2款、6.3款所規定的不得作為行李運輸或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對此類物品的任何遺失、損壞或沒收,南航不承擔責任,中國法律及國際公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12.3.7 由於政府有關部門、機場管理機構、安全檢查機構實施的與行李檢查有關的行為造成行李延誤、物品丟失或損壞,南航不承擔賠償責任。

12.3.8 對於在托運行李中夾帶本條件6.4款列出物品的丟失或損壞,南航只按一般托運行李賠償限額承擔責任。

12.3.9 南航證明為了避免托運行李延誤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12.3.10 旅客收受托運行李而未提出異議,為托運行李已完好交付並與運輸憑證相符的初步證據。旅客在發現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情況下,須立即向南航提出異議,最遲不超過從收到行李之日起七天;在行李延誤的情況下,任何異議最遲不得超過從行李交付收件人保管之日起二十一天以內提出。任何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否則不能向南航提出索賠。

第十三條 投訴受理管道

南航投訴受理熱線電話:

國內撥打95539,海外撥打+86 4008695539;

投訴受理郵箱:customerservice@csair.com。

第十四條 定義

在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14.1 “國內航空運輸”是指根據旅客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其出發地點、約定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

14.2 “國際航空運輸”是指根據旅客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

14.3 “南航”是指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簡稱。

14.4 “公約”是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於該項運輸的: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14.5 “南航規定”是指除本條件外,南航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並於公佈之日生效的規定,包括有效的適用票價。

14.6 “承運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14.7 “締約承運人” 是指使用本企業票證和票號,與旅客簽訂航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4.8 “市場方承運人”是指其兩字英文代碼被作為運輸承運人記錄在電子乘機聯或有價票聯上的航空公司。

14.9 “實際承運人”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相關運輸的承運人。當有雙邊協議時,例如代碼共用協議,實際承運人可能不是市場方承運人。

14.10 “南航銷售代理人”是指已被南航授權並代表南航,在約定的授權範圍內代為銷售航空客運輸產品及辦理相關業務的企業。

14.11 “旅客”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南航同意依據客票在飛機上載運或已經載運的任何人。

14.12 “兒童”是指在旅行開始之日年齡滿兩周歲但未滿十二周歲的人。

14.13 “無成人陪伴兒童”是指旅行開始之日年滿五周歲、未滿十二周歲,且無年滿十八周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陪護能力的旅客在同一艙位等級陪伴的兒童。

14.14 “嬰兒”是指在旅行開始之日滿十四天(出生次日開始計算),但年齡未滿兩周歲的人。

14.15 “滿X周歲”指按照西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當天開始計算。

14.16 “定座”是指對旅客預定的座位、艙位等級或行李的重量、體積的預留。

14.17 “航班”是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及時刻進行的飛行。

14.18 “聯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單一運輸合同中的兩個(含)以上的航班。

14.19 “代碼共用航班”是指一承運人通過協議在另一承運人的航班上使用其公司代碼,或多家航空公司通過協議在另一航空公司的航班上使用各自代碼的航班。

14.20 “客票”是運輸憑證的一種,包括紙質客票和電子客票。

14.21 “連續客票”是指使用同一承運人的兩本或兩本以上連續票號為一名旅客填開的,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

14.22 “定期客票”是指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14.23 “不定期客票”是指未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14.24 “乘機聯”是指紙質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在電子客票中指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在航空公司資料庫的航班資訊,表示旅客有權搭乘該聯指定的地點之間的航班。

14.25 “日”是指日曆日,一周包括七日。當用於發通知時,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用於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或航班飛行開始日不計算在內。

14.26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是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在旅客購票時,向旅客提供的付款憑證,可用作旅客報銷憑證,不作為通過機場安檢以及登機的憑證。

14.27 “普通票價”是指在票價適用期內的頭等艙、公務艙、明珠經濟艙、經濟各艙位等級中成人的最高票價,也包括與之相適應的兒童和嬰兒票價。

14.28 “優惠票價”是指不屬於普通票價的其他票價。

14.29 “客票使用條件”是指定座艙位代碼或者票價種類所適用的票價規則。

14.30 “艙位等級”是指按照飛機客艙佈局劃分的服務等級,包括頭等艙、公務艙、明珠經濟艙、經濟艙。

14.31 “定座艙位”是指客票上列明的艙位代碼。

14.32 “客票變更”或“變更客票”是指變更航班號、航班時刻、航班日期、定座艙位、航程或簽轉等情形。

14.33 “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運人的航班時刻、航班日期的變更。

14.34 “簽轉”是指對市場方承運人的變更。

14.35 “變更費”是指根據客票使用條件,南航對旅客自願提出要求變更客票而收取的手續費用。

14.36 “退票費”是指根據客票使用條件,南航對旅客自願提出退票而收取的手續費用。

14.37 “誤機費”是指根據客票使用條件,南航對旅客未能使用已定妥座位,如誤機或漏乘等情況,而收取的費用。

14.38 “約定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客票或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內列明作為旅客旅行路線上預定停留的地點。

14.39 “中途分程”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

14.40 “超售”是指承運人為避免座位虛耗,在某一航班上銷售座位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的行為。

14.41 “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是指實際承運人規定的旅客應該辦理完畢乘機登記手續的最晚時間。

14.42 “誤機”指旅客未按規定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辦妥乘機手續或因旅行證件不符合規定等而未能乘機。

14.43 “漏乘”是指旅客辦妥乘機手續後或在經停站過站時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14.44 “錯乘”是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4.45 “行李”是指承運人同意運輸的、旅客在旅行中攜帶的物品,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14.46 “托運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出具行李運輸憑證的行李。

14.47 “非托運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

14.48 “行李票”是指客票中與運輸旅客托運行李有關的部分。

14.49 “損失”是指在承運人提供運輸或與運輸有關的服務時發生的損失,包括死亡、受傷、延誤、丟失、部分損失或其他損壞。

14.50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無法預見的,並且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即使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後果的發生。

14.51 “免費運輸”是指南航以飛機運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報酬(稅費除外)的航空運輸,包括但不限於南航因禮遇、市場促銷、雇員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獎勵等提供的免費運輸。

14.52 “用機”指區別於普通正常散客、團隊購票以外的定制化用機需求,包含不限於整機定制及區域定制等。

14.53 “南航原因”是指南航內部管理原因,包括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調配等。

14.54 “非南航原因”是指與南航內部管理無關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等因素。

14.55 “航班延誤”或“航班到港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14.56 “航班出港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包含航班計畫出港時間延後超過15分鐘的情況。

14.57 “航班提前”是指航班計畫出港時間早於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計畫出港時間的情況。

第十五條 生效與修改

15.1 生效日期

本條件自2024年7月25日起生效並施行。南航2024年5月16日實行的《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運輸總條件》同時廢止。

15.2 變更與修改

15.2.1 南航有權依照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的程式,不經預先通知修改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但此修改不適用於修改前已購票的旅客。

15.2.2 南航的代理人、雇員或代表均無權變更、修改或放棄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

 

 

* 歷史修訂文檔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4年5月16日(含)至2024年7月24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4年3月15日(含)至2024年5月15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4年3月15日(含)至2024年5月15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4年2月8日(含)至2024年3月14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4年2月8日(含)至2024年3月14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3年8月31日(含)至2024年2月7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3年8月31日(含)至2024年2月7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3年7月1日(含)至2023年8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3年7月1日(含)至2023年8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2年12月1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2年12月1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2年7月31日(含)至2022年11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2年7月31日(含)至2022年11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1年9月1日(含)至2022年7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1年9月1日(含)至2022年7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0年1月15日(含)至2021年8月31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0年1月15日(含)至2021年8月31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11年7月1日(含)至2020年1月14日(含)銷售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