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非特别申请并获得南航批准外,不承运需要持续输血、输氧、输液以维持生命或垂危的病人。
南航规定接受病残旅客,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
(1)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南航有权要求旅客出示南航认可医院出具的并有该名旅客的医生签名的医疗证明:
(a). 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b). 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设备输氧的(目前南航除机载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氧气瓶外,未购置和储备机上医用氧气设备,暂不提供机上医用供氧服务);
(c). 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
(d). 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但如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可防止传染他人的。
(2)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需由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3)医疗证明应包括防止疾病或传染病扩散所必须遵守的条件,原则上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以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则应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之内填开。要求残疾人出具的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医疗证明应当在航班离站之日前10日内开具。(中美航线回程时不需重新出具医疗证明)
(二)特殊(病残)旅客乘机申请书
(三) 陪伴人员
详情请查看特殊旅行需求
1、由于病残旅客需要特殊的服务和照顾,所以,每一个航班载运此类旅客的数量应有限制,以免影响对其他旅客的服务。除美国航线外,每一航班对没有陪伴人员、但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旅客数量限制如下(残运会等特殊时间除外):
航班座位数量 | 限制人数 | 航班座位数量 | 限制人数 |
51-100 | ≤2 | 101-200 | ≤4 |
201-400 | ≤6 | 400以上 | ≤8 |
2、载运残疾人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1:1 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
3、除特别批准外,原则上每一航班只限载运1 名担架旅客,担架旅客在乘机时应至少有一名医护人员或家属陪同;如果航班上接收了担架旅客,则不再接收受其他病残旅客;
4、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按照5:1增加陪伴人员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可酌情增加残疾人的乘机数量;
5、在南航运营的中美航线上取消残疾旅客人数的接收限制,即在此类航线上不再对盲人/聋哑、担架、轮椅等残疾旅客的接收人数进行限制。
可以,但需提前向南航申请。 查看轮椅服务详细规定
1.担架旅客的定座不得迟于航班起飞前72 小时。特殊情况下,在航班起飞前72小时内的担架旅客的申请,在我公司答复可安排的情况下,方可接收。
2.担架旅客必须至少由一名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旅行。经医生证明,病人在旅行途中不需要医务护理时,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员陪同旅行。